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以与新证券法形成配套,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刘新华认为,证券法已经落地施行,对公司法、刑法的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处理公司法和证券法、刑法和证券法、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共性和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
具体来看,要建立完善公众公司制度,建议在公司法中重新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以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将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方面,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得滥用控制权,禁止董监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监高从事背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丰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远程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最低出席比例,避免个别股东操控股东大会。增加上市公司子公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修订公司法中关于“同股同权”的相关条款,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议,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数量的普通股,丰富类别股制度;明确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以外其他种类的特别股,维护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公平;
明确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私募债发行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发行可交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加强债券持有人保护,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
完善公司股份减持、质押及担保等股份转让制度方面,刘新华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行为。二是明确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大比例质押自己持有的股份提出规范要求。三是增加股份转让与担保制度,明确为担保债权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移于债权人。明确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提供的担保无效。
刘新华还建议要修订刑法形成良好的衔接,建议拓展刑法规制范围,增强新修订证券法的实施效果。
一是拓展刑法规制范围,增强新修订证券法的实施效果。实践中,已有红筹企业提交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申请,日后一旦发生欺诈发行存托凭证的情形,危害性较大,亟需修订刑法拓展法律规制范围。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更加隐蔽,方法更加多样,如“抢帽子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幌骗交易操纵”等。目前,过半数的案件判决书引用兜底条款予以处罚,反映出刑法规定的操纵情形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建议增加新的操纵情形。
二是加大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惩戒力度。欺诈发行犯罪影响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但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规定相比,欺诈发行犯罪的刑期明显偏低,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一致。
三是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的一致性,宜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往往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了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新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该类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也亟需修订,将此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
四是扩展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刘新华说,新证券法规定的提供证明文件的中介不仅包括保荐人,还包括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承销商等,这些机构在债券承销、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等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方面负有很高的义务,需修订证券法,扩展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