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5-22 1:02:51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在两会期间共带来四份提案,其中三份与金融相关,分别是建议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以及建议打造长三角区域绿色项目库。
提案一: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
随着金融开放创新的不断加快,涉外金融交易快速增长,新型金融纠纷不断涌现。原因在于:一是金融发展相对于金融监管、法律规则的超前性与成文法的稳定性、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二是裁判结果的差异性与金融产品的统一性要求之间存在矛盾;三是涉外金融交易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易导致当事人排除适用中国法、约定境外管辖的局面。
为缓解上述矛盾,金鹏辉建议在上海临港等地探索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弥补成文法漏洞和立法滞后性,建立既契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治体系。
一是由最高法发布专门的金融指导案例,在金融纠纷中更大发挥司法判例作用。在试验区内,借鉴判例法经验,对法律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的金融纠纷,法律没有规定、以前从未出现过的金融纠纷,以及涉外金融交易等金融纠纷中,更大程度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通过合议庭合议或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等方式作出审判,形成金融判例。加强金融案件梳理研究,由最高院专门发布金融领域指导性案例。在涉外金融庭审中探索实施双语直播,在Westlaw等国际法律平台上发布司法文书。
二是加大运用国际惯例等审判涉外金融纠纷的探索。在涉外金融审判中,可将国际金融规则、惯例等作为民法上的“习惯”,引入作为审判的法律渊源,解决跨境金融交易国内法律空白问题;选择适用境外法律时,按判例法系规则进行审判。
三是设立适用境内外法律的国际金融审判机构。为适应自贸区跨境金融活跃、接轨国际的司法需求,在试验区组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可考虑成立基层法院级别的金融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一审,或在上海金融法院与拟设立的国际商事法院中设立国际金融审判庭,专门服务涉外金融纠纷。适当突破现行法律管辖权限制,允许当事人将无实际联系点的案件以协议约定方式选择国际金融审判机构管辖。
四是加强国际化金融法治人才配置。国际金融审判机构优先选用具有普通法学习背景、取得境外司法执业资格、外语能力强、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中国籍法官。可经全国人大特别授权,暂停或调整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等部分条款在试验区的适用,以聘用制方式吸收英美法系退休法官、法律专家作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法官。引入熟悉英美金融法律、国际金融商事惯例的外籍退休法官、法律专家和港澳台人士作为陪审员参与金融审判。聘请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金融纠纷的调解。同时,建立由境内外金融保险、国际贸易、证券期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智库,作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的顾问。
五是授权试验区探索制定涉外金融法律。可以把我国的金融案例、英美金融法律中的通行做法、国际金融惯例等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内化为与国际接轨的涉外金融法律规范,供试验区当事人与境外当事人选择适用。
提案二: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提案指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尤其是今年初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小微企业面临较大困难,应尽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制度框架。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很少,而发达国家主要依靠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将政府性融资担保作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关键环节,地方政府也纷纷设立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正在显现。
但金鹏辉认为,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存在不足:
一是主业不够突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占比下降;
二是担保能力不强,多数政府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远低于政策规定;
三是银担合作不畅且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健全。此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还存在绩效考核侧重资本保值增值和盈利、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金鹏会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业务。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模式。取消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明确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下限,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合理设置差别化担保再担保费率。指导商业银行积极参与银担合作。降低有政府融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
三是多渠道补充资金来源。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注资。整合各类财政支持和奖补资金充实担保基金。鼓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捐资。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等多种工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银担合作。
提案三:打造长三角区域绿色项目库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长三角率先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打造绿色项目库,对于引领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19年12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长三角一体化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绿色共保。因此,将长三角地区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集合,打造长三角区域绿色项目库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提案指出,绿色项目库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
一是国内外绿色项目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各地在绿色产业支持上也有差异。
二是绿色项目评估服务不规范,尚未建立统一的第三方认证体系。
三是长三角绿色贷款占比低且分布集中。
四是绿色项目发展可持续性不强,金融机构参与激励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金鹏辉提出四点建言:
一是探索构建统一的绿色项目认定标准。以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出台标准为依据,参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绿色标准,探索构建统一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并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实践,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二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将绿色项目纳入长三角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成立专项基金或绿色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贷款贴息、提供融资更加优惠的担保再担保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绿色项目建设。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列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复制推广现已取得的创新成果。出台更多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举措,如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估机制、适当降低绿色贷款风险权重、简化绿色债券发行程序等。
四是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工作协调机制。由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牵头协调,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先试点、再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