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5-18 23:46:24讯:
2020年5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发布了《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5个子报告,其中《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评价报告》(简称《报告》)系统梳理和总结了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情况,有重点地梳理和分析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相关领域的落实和实施情况,并从制度要求、投资者满意度、违规行为遏制、投资者教育成效、监管效能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维度,对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客观评价。
十大看点:投保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新进步,信披违规行为仍多发
《报告》主要结论有:
一是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纳入“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对投资者保护相关安排予以明确,进一步夯实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础法律制度。特别是在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如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股东权利征集制度、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为投资者保护营造新起点。
二是在实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重大改革落地,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始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市场经营机构等多方合力,坚决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促进改革向好的方向发展。
三是证监会统筹协调沪深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一目标,推进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强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行为约束,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2019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质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满意度均小幅上升。
四是各交易所及行业协会优化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市场经营机构全面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2019年证券公司各类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落实情况较好,投资者对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满意度有所提升,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五是投资者教育向系统化、规范化、品牌化推进,多层次、系统性的投教体系已初具雏形,从实际效果来看,2019年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的落实情况较好,接受专业教育的投资者人数不断增加,投资者金融素养有所提升,进而改善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
六是2019年,行政和解第一案成功落地、“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立、首单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破题,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新《证券法》建立了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及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机制等,为投资者权益维护提供法律保障,帮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实现零成本维权,投资者依法维权的可行性大幅提升。
七是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持续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力推动各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落实与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步,投资者对2019年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含交易所)投资者保护成效的总体满意度较高,且较2018年有所提升。
八是信息披露类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多发,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年度新增信披违法违规立案案件的数量连续5年增长,且涉案金额、涉案人数屡创新高,康美药业、康得新高额财务造假等案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信心,2019年投资者对知情权保护的满意度有所下滑。
九是2019年证券公司开转销户和投资者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没有明显改善,投资者对上述两类问题的投诉数量较2018年显著增加,这两类问题的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成效的满意度,2019年投资者满意度有所下降。
十是部分投资者保护工作需要依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推进,有时会与经营机构的盈利性、服务性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如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等。如何营造出政策适当、落实有效、市场主体各司其职、投资者满意度高的投资者保护格局,尚需要相关主体不断思考和探索。
专家:投保制度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结合投资者保护新形势,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报告》提出的建议有:一是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推动各项投资者保护规章制度的细化修改完善,为投资者保护实践提供方向性指导和规范性标准;二是推动科技监管体制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投资者保护制度落实;三是制定配套细则、加大推行力度,进一步推进争议解决相关制度的落实;四是适应投资者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强投资者角度的研究分析,提升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的针对性;五是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经营机构三方面出发,解决投保工作与经营机构盈利性冲突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克玉教授对《报告》进行了解读和点评。王克玉教授认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打造更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修订的证券法除了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外,对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信息保密、使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市场操纵以及对域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管辖等问题予以完善,使投资者保护的依据更明确、措施更充分、效果更到位。
就《报告》中提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王克玉教授认为,投资者保护制度应置于证券资本市场的治理体系中完善,相关投资者保护领域的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和效力性有待提升,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因应性与可操作性等亦有待加强。投资者是证券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在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式仍然严峻复杂,我国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的情况下,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证券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繁荣的基石。
环球律师事务所夏芸认为,新《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 专章,这是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从最高法、最高检到证监会,都将投资者保护理念贯穿于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中,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更为全面立体。在此制度体系下,证监会、各交易所及行业自律组织立足自身职能定位,优化、细化相关规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投资者保护机构及市场经营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各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将投资者基本权利保护落到实处。
从律师的职业视角出发,夏芸律师表示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机制,她期待在这一契机下,有关部门尽快推动该制度下的普适性规则的建立,以最高法出台相应的审理指南等形式,对全国范围内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运作进行指引并作出细化规定,使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条件能够更为简化优化,真正落实投保机构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制约上市公司,确保投资者维权有路,回报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