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5-15 21:25:57讯:
《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是对去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所涉及金融部分的细化和落地,特别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方面提出了许多细化新举措。
5月15日,粤港澳大湾区板块开盘大涨。消息面上,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本次对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支持,主要包括三方面:
淡化粤港澳大湾区中内地与港澳的境内外制度差别,降低在私募股权、证券、银行、保险等投融资领域的境内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投融资门槛;
以成立广州期货交易所为代表,进一步扩大内地与港澳的投资者和产品互认;
通过发展金融科技,进一步对接境内外金融业务和加强境内外监管信息交流。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金融支持措施细化落地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35年,大湾区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大幅跃升,国际竞争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区域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应习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是对去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所涉及金融部分的细化和落地,特别在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方面提出了许多细化新举措。
《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是继今年2月央行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后,又一金融支持国家战略的区域建设政策意见。
应习文认为,《意见》中体现出广东省自贸区各项金融创新试点在珠三角九市的推广尝试,也是我国去年以来金融业不断加大扩大开放力度相关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具体落地。
“三核鼎立”推动经济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与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世界三大湾区相比,有着自己的发展特色。
深圳大学当代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其它三个湾区最大的不同,就是拥有三个金融中心,一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二是深圳和广州两大区域金融中心,“三核鼎立”的情况是其他湾区和城市群皆不具备的条件,这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国模式。
那么,提升大湾区经济实力的关键是什么呢?
国世平认为,大湾区发展潜力巨大,大湾区内三大金融中心有效合作产生的效益是1+1+1>3,是区内科技及产业实力提升的关键,也是大湾区总体经济实力提升的关键。粤港澳大湾区要以三大金融中心多重整合产生叠加效益为推动对象,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整合体系,切中构建整合式合作所需要的核心要素。
应习文表示,本次《意见》的发布,对于加快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发展均意义重大。不过也要看到,本次《意见》仍有不少进一步细化与落实的空间,比如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与《规划纲要》的内容表述基本一致,未来有较大推进空间。
扩大银行业开放促投融资便利化
在银行业方面,《意见》提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同时,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将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意见》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未来,将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另外,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可以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同样地,港澳居民也可以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的理财产品。
《意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贷款服务。
《意见》明确指出支持扩大银行业开放。
● 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
●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
● 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 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 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意见》出台后,会给内地银行带来怎样的挑战和机遇呢?
“考虑到两者规模差别较大,内地主流银行在短期内受到港澳银行的整体竞争冲击预计较小,更大可能是带来良性的竞争和更多的业务机会,同时境内外的金融交易成本也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陶金对记者分析。
央行数字货币脚步渐近?
在金融科技和创新方面,《意见》提出,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研究院(浦东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意见》对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积极推动作用,“央行数字货币DCEP有望率先在粤港澳大湾区实现跨境应用”。
在区块链方面,《意见》提出,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
同时,《意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意见》还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刘斌认为,这是《意见》中又一大亮点,表明监管层开始关注将金融数据与政府数据、企业数据开始共享融合使用,提升金融科技创新水平。
此外,金融监管部门也不忘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意见》提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刘斌预判,央行数字货币DCEP有望率先在粤港澳大湾区实现跨境应用。《意见》明确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在这方面央行数字货币将比传统的跨境支付工具效率较高,而且可以测试DCEP在跨境支付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保险业收“政策大礼包”
“支持内地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扩大保险业开放。”
《意见》全文,共计26处提及保险行业。对于保险而言,“粤港澳大湾区”无疑是一个机遇,也可能面临诸多挑战,但更是一种使命与责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扩大对大湾区保险业的开放,符合外资保险机构诉求,因为该地区经济发达,是外资扩展业务的首选之地。
北美准精算师、香港精算视觉保险学会会长ALEX则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对于大家所期待的在大湾区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预计离实际落地仍有一定时日,后续还需要更多细则作支撑。
《意见》重点提到三条保险业相关措施:
一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二是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是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
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
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朱俊生坦言,扩大保险业开放早已是全国层面统一的政策,此次《意见》只是希望能推动保险业开放政策更快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落地。大湾区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无疑是外资保险机构扩展业务的首选之地。
《意见》还特别提到,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在朱俊生看来,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这项措施非常值得期待,也具有重要意义。
他指出,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的大多为长期保障性保险,而在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服务中心,既可以为已购买香港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代收续期保费、查询及保险理赔等服务,又可以为在内地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居民提供保险服务,同时还可以为内地保险机构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提供经验。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了解到,2019年由内地访客带来的新造保单保费为434亿港元,占个人业务总额的25.2%。重疾险和终身寿险仍是最受内地访客欢迎的保险产品,分别占内地访客新造保单的57%、34%。
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9年,内地访客新单保费收入累计近3000亿港元。在2016年,内地访客新单保费收入占个人业务总额更是高达39.3%。
ALEX指出,如果要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大概率会选择建在深圳前海,但目前似乎还没有具体细则。“如通过内地银行来办理理赔、续保等服务就不太现实,要么就只是说通过内地银行来配合拿回理赔款项了”。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GDP超过11万亿元,占全国的比例近12%。
“这样一个经济体量在风险冲击之下,要具有韧性,必须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朱俊生提出,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大湾区整体经济韧性。
第一,提供风险保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1990年至2017年,大湾区仅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平均高达14亿美元,其中保险承保的损失仅为5%,存在巨大的保障缺口。要通过风险的定价、集合与分散,提升风险管理效率。
第二,积聚长期资本,促进经济发展。大湾区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特点,可以为大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2008年广东省的保险资金投资额达到8000多亿元,2019年9月达到9700多亿。未来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更多对接湾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商业健康险为例,2018年,在5.8万亿元的国家卫生总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为1.7万亿,商业健康保险的赔付占自付部分的比例不到10%。中国医院收入中来自于商业健康险赔付的仅为3%左右。湾区是中国经济最发达、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可以在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等领域做很多探索。
第四,推动风险减量,预防损失。宁波在国家保险创新实验区建设过程中,通过发展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将保险产品与风险管理服务融合,引入科技进行风险减量管理,取得了很多经验。湾区在运用保险机制提升湾区整体经济韧性的过程中,保险业自身也能获得快速地发展。
另外,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来看,目前整个湾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与全球平均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与发达市场的差距更大,发展的潜力和空间非常大。“且香港作为国际保险中心,特别是寿险中心,也将有助于引领和推动湾区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朱俊生说。
跨境投资将更有效率
《意见》提到,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
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
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近年来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一直都有在国内试点运行,对活跃国内资本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贺俊进一步指出,随着《意见》的发布,境内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的资本市场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领域迎来政策性利好,将会鼓励更多来自港澳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到大湾区内的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也将会有更多的内地投资机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与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踊跃开展境外投资,更多的港澳投资者将有机会享受到湾区发展建设带来的红利。
此外,湾区将会配套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的各项举措,使得境内外资本将利用湾区优质、便利的金融投资环境来推动湾区的金融市场建设。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境内与境外两地的融资通常是独立循环,互联互通少。新政策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打通境外资本与境内优质股权融资项目之间的瓶颈,活跃股权融资一级市场。”
同时,《意见》提到,为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对此,沈萌认为,非投资性企业收入用于股权投资,可以丰富股权融资市场的参与资金规模、来源多样化,为实体经济企业在主业之外获取更多收益提供帮助。
“这有利于湾区企业,特别是外商资本在符合准入管理以及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情况下进行股权投资,将为湾区的资本市场带来更多的流动性,更加丰富了湾区内的股权投资环境。”贺俊指出。
此外,也有利于对企业的价格发现。中银香港金融研究院经济学家丁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中可以看出,外资投进来以后也会有比较好的退出渠道,这其实是解决了资金进入意愿的问题。随着渠道的发展越来越成熟,双向的资金进入和退出也将越来越有效率,从而有助于行业发现真正优质的创新企业,行业识别能力也会提高。
丁孟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有望增加境内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资金来源,也有助于投资机构的退出,更多的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成长、上市,更有利于核心竞争力强的私募股权机构抓住市场机遇。不容忽视的是相关的制度措施,从制度上保障投资者权益,方可促进境内外投融资的良性互动。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