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5-12 23:20:59讯: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新《证券法》的第五十八条以及所对应的第一百九十五条处罚措施,在几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里原本寂寂无闻、正式实施后的两个月里也乏人关注,这两天却在资本市场引起广泛讨论,甚至影响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
查阅新版《证券法》可以发现,这两则条款,哪怕加上标点符号,也分别只有41和64字。具体而言,便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以及“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比旧版只管法人而言,新规将个人出借和借用行为也列入了规制的对象。有消息称,已经有券商开始排查并通知其客户,要求注意相关操作的风险。一时间,操作家人证券账户可能被罚款50万,成了股友之间讨论的热门话题。甚至周二B股的集体大跌,也被认为相当程度上是受此消息冲击所致。
这事之所以在股民群体中引发强烈反弹,一个重要的背景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A股上市公司业绩造假的恶行,最多也只是顶格60万的罚款。在这样的惯性认知下,亲友之间再普通不过的出借账户行为,明明“人畜无害”却要罚款50万,在情理上自然形成强烈冲击。法律原本应该有公平准绳的属性,但在这一刻,似乎出现了偏差。
当然,这里并不是为出借账户的举措进行辩护。事实上,经常有因代操作账户而引发的利益纠葛见诸报端;一些特定的群体,诸如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等,他们如果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操作,等于变相绕开法律禁令;此外,出借账户还为操纵市场、违规举牌等行为带来莫大便利;诸如此类,确于“三公”原则有悖,应该严厉禁止。但以个人朴素的理解,新《证券法》对出借账户行为的规范,还是应该限于针对前述特定的有限情形,不宜过分扩大。
窃以为,抛却董监高、从业人员等特定情形,直系亲属之间代操作账户是否构成“借用”应该存在疑问。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夫妻之间的财产为共同所有,股票账户及其资产自然也符合共有的定义,代为操作是否能称之为“出借账户”?打个比方,丈夫开着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车出门,法律上应该不算“借用”;又或者,父母住在产权人是其子女的房屋里面,按大多数人的理解,恐怕也不能称之为“借住”。而普通亲友之间出借账户,帮忙操作,分仓打新以提高收益等行为,亦十分常见,如果没有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等违法情形,还是应该以积极引导为主,罚款只是作为最终的震慑措施而存在。至于分仓打新,归根结底是因为制度红利,只要红利尚存,一定会有各种办法来绕开禁令;如果真觉得这种行为不应存在,那直接在制度上把打新红利取消即可,分仓打新自然会消失。
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法律不应该明显与已经具备普遍认知的情理伦常产生冲突,否则会让系统也不堪重负。值得一提的是,新《证券法》条款中这个罚款50万的表述,没规定必须罚,而是“可以处罚”,这事实上留下了灵活操作的巨大空间。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在恰当的时机,及时作出相应的解释,给广大市场参与者明确的预期,避免让其成为人心惶惶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