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财经》 赵超/文
2019年12月19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首发获通过。
《电鳗财经》研究发现,中泰证券在私募产品销售方面,问题频现,公司营业部甚至被诉欺瞒70岁老太购买私募产品,而购买合同却没有当事人签字。
此外,近年来,中泰证券资管业务收入大幅下滑。
合同无当事人签字
《电鳗财经》注意到,中泰证券在私募产品销售方面,问题频现,公司营业部甚至被诉欺瞒70岁老太购买私募产品,而购买合同却没有当事人签字。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1002民初4805号之一)显示,原告王某某女士,1947年2月20日出生。
王某某诉称,其系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处开户的证券投资者,2016年6月29日,王某某的100万资金账户理财产品到期,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业务员告知王某某有个新的理财产品年利息6%,产品无风险。王某某基于对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的信任,同意购买,由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业务员为王某某在电脑上操作购买。2017年6月底,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业务员告知王某某该理财产品可以续期一年,王某某同意续期,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声称已替王某某完成购买。
王某某诉称,2018年7月2日,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通知王某某此理财产品可能无法兑付。后经了解,2016年6月29日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为王某某购买的并非无风险的理财产品,而是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在其账户私自购买了私募基金某某一号。因为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的欺骗行为导致王某某错失了赎回本金的时间。王某某多次找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协商解决方案,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均百般推脱。
而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的证词,也印证了中泰证券在没有当事人签字的情况下,私自为客户购买私募基金的行为。
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6年6月27日,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总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签署《某某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某某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100万元。根据该协议第二十三章第(二)条第2款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则选择以下第(2)种的方式处理: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北京。
但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提交的《某某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系格式合同,且合同中只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两项有签字盖章,“基金投资者”处没有王某某的签字盖章,从合同内容看不出该合同是王某某签署的,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签订了上述合同,因此,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单方提交的《某某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王某某不具有约束力。
中泰证券威海新威路证券营业部为何诱导高龄的王某某,让其购买私募产品?在没有王某某的签字情况下,中泰证券如何与王某某、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基金购买合同?王某某的资金如何到私募产品中?中泰证券与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资产管理收入下滑
《电鳗财经》注意到,近年来,中泰证券资管业务收入大幅下滑。
中泰证券目前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中泰资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中泰资管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按照客户对象划分,主要为个人理财业务与机构业务。其中个人理财业务指根据市场中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为客户提供稳健型、进取型等多元化资产配置理财产品。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中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3774.69万元、83271.25万元和49979.24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泰资管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共232只,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产品52只、定向资产管理产品177只、专项资产管理产品2只、公募基金产品1只。
受证券市场波动、投资项目内含风险、具体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措施不恰当、风险对冲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率水平可能无法达到投资者或产品持有人的预期,从而导致管理人业绩报酬的下滑、资产管理规模的下降,甚至公司声誉受损,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中泰证券坦言,如公司在部分结构化产品中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进行有限补偿,则还将面临承担其他投资者部分投资损失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电鳗财经》通过邮件向中泰证券求证,截止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