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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芽运营商拖欠26万元广告费债主催讨无果起诉获赔

加入日期:2020-4-30 7:13:1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4-30 7:13:19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0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4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络程科技”)与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和一审民事裁定书,并公开了案件细节。

  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0120民初13794号)显示,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雪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5月11日,原、被告签署一份《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媒体上宣传被告提供的广告。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通过邮件确认了《广告排期表》,确认投放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24日,投放价格为33万元,支付方式为首付款6.6万元,尾款26.4万元,同时还确认了投放位置。2017年5月18日,原告按照约定将被告的广告上线并邮件通知了被告。此后,原告都将每日点位截图以及投放数据通过邮件发送给被告。但被告除支付了首付款6.6万元后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6.4万元,并偿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未当庭答辩,其书面答辩状中称,由于原告广告投放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故原告主张的尾款26.4万元应相应减免;违约金过高,不合理。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相关证据,法院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5月11日,原、被告就被告在原告媒体上发布网络广告事宜签署了一份《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媒体指原告代理的妈妈网及各城市妈妈网等网站和APP,广告费指因原告媒体为被告发布广告或按照《广告排期表》所列内容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广告发布期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其他具体发布形式、位置、期限以执行时的《广告排期表》为准,《广告排期表》中确定的广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未对当日广告发布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原告完全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广告费用为33万元,2017年5月23日首付款6.6万元、2017年6月30日支付26.4万元,备注“尾款在投放完毕后支付,如广告未达到预估总PV和总点击量(原告统计数据、被告进行核对),被告将于原告补量完毕后1个月内结清尾款”;原告将根据广告投放情况,每月定期将广告发布情况通过邮件方式提供给被告,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确认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已履行完广告投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当日,被告员工孙洁向原告员工李钢发送电子邮件,确认了广告投放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24日,投放价格为总价33万元,预付款20%+尾款80%;同时以《广告排期表》方式确认了投放位置。2017年5月18日,原告按照约定将被告的广告上线并邮件通知了被告,并在之后将每日点位截图以及投放数据通过邮件发送给被告。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员工孙洁发送电子邮件,称:咱们项目的推广资源至5月24日晚23:59结束,18-24日投放数据请查阅附件。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6.6万元,至今未付尾款26.4万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就广告推广业务达成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且及时以邮件方式向被告告知投放情况。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邮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已履行完广告投放义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对原告投放情况提出任何异议,故法院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尾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费26.4万元;二、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26.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59元,共计5518元,由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一同公布的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沪0120民初13794号之一)显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782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82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此外,2019年11月13日公布的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沪01民辖终1321号)显示,上诉人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3794号民事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6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21幢2层08室,法定代表人为姜丽。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美术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进口母婴跨境电商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公司主要出售母婴用品。

  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为蜜芽宝贝。蜜芽宝贝是一家进口母婴品牌商品限时折扣特卖网站,每天在网站推荐热门的进口母婴品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折扣力度,在72小时内限量出售。蜜芽宝贝现为蜜芽,于2011年成立,是国内首家进口母婴品牌限时特卖商城。2014年,蜜芽脱离淘宝创办了独立的母婴电商品牌,同年10月用户超百万,GMV(交易总额)超1亿元。2018年11月,宝宝树成功登陆港股,成为“母婴平台第一股”,上市后总融资金额达16.08亿港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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