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董责险热度明显提升。《证券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3月份以来咨询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加,进入4月份,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发布投保方案,《证券日报》记者整理的数据显示,仅4月份,已有19家上市公司发布董责险投保计划,超过一季度投保公司之和(14家)。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更加成熟、新证券法的实施,未来董责险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不过,在实践中董责险的理赔纠纷较多,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投保量激增
尽管董责险早已于2002年就引进了我国证券市场,但上市公司投保比例长期极低,相关研究数据显示,平均每年投保量仅为2%,且很多公司并未长期投保。
而今年4月份,上市公司密集发布董责险投保方案。具体来看,这些上市公司包括中国外运(行情601598,诊股)(港股00598)、首创股份(行情600008,诊股)、华灿光电(行情300323,诊股)、中文在线(行情300364,诊股)、海油发展(行情600968,诊股)、佛山照明(行情000541,诊股)、三达膜(行情688101,诊股)、弘信电子(行情300657,诊股)、远达环保(行情600292,诊股)、佛燃能源(行情002911,诊股)、嘉化能源(行情600273,诊股)、万润股份(行情002643,诊股)、建发股份(行情600153,诊股)、均胜电子(行情600699,诊股)、滨化股份(行情601678,诊股)、紫晶存储(行情688086,诊股)、四川美丰(行情000731,诊股)、汇纳科技(行情300609,诊股)以及温氏股份(行情300498,诊股)。
安达保险金融险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加大了对于违规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并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扩大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由此加大了董责险的投保需求。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了解到,新证券法实施后,咨询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一方面,国内外证券诉讼监管环境越来越严苛;另一方面,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日益提升,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关注管理者执业风险的转移。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新证券法的实施,未来董责险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安达保险上述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比较关心的问题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资质、理赔经验、合作律师团队资质、保障范围以及保险成本预估等。
从4月份上市公司发布的投保方案可以看出,董责险的赔偿限额在2000万元到2亿元之间,保费支出计划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从上市公司的投保计划来折算简单费率来看,不同公司、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比较大。
中怡保险经纪金融及专业责任总监、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申迪中表示,董责险的费率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核定过程,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公司的市值和流通比例、公司治理水平、此前是否有过证券类事件以及具体的保险条款设计等因素来评估费率,因此,不同公司间的费率差异较大。
在被保险人方面,各上市公司有所区别,有的包括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的仅投保董监高人员,有的表达为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主体,还有的被保险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过去、现在以及保险期间任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认定“故意”有条件
虽然4月份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形成了一个小高峰,但整体来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投保比例仍然很低,整体不足10%。业内人士认为,这与我国的法律环境,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以及董责险在实践中的表现等因素都有关系。
目前,我国公开的董责险赔付案例并不多,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案例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当事方不愿公开相关情况。从公开信息来看,2014年6月12日,由于技术性失误,除权后开盘价应为7.95元/股的某上市公司,价格显示为7.16元/股。此后,投资者获得补偿金,该上市公司投保的董责险也进行了相应的理赔。
同时,《证券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践中,董责险理赔的争议比较多。究其原因,申迪中表示,董责险的承保范围是概括性的,而非穷尽列举所有可能在保单项下得到保障的情形。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并不是统一的,不同保险公司对不同客户提供的保险条款都可能有较大不同。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时也可能发生对保单条款理解不同的情况。尤其是对于保单内的免责条款的理解,比如如何解读故意行为的定义、抗辩策略的制定等,都是容易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因素。
安达保险上述负责人也表示,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产品和保障范围的理解与保险公司的承保意图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前就所关心的保障进行充分的了解。
可见,董责险是较为复杂的产品,在实践中,沟通、和解是比较常见的解决办法。同时,对于近期非常受关注的董责险是否能承保财务造假的问题,业内人士的答案非常明确,即财务造假等故意违法行为,不在董责险承保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界定财务造假?申迪中认为,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所谓的财务造假等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管被“指控”“涉嫌”财务造假时,就认为保单是除外承保的。董责险保单对故意行为是除外承保的,但必须是在得到“最终且不可撤销的判定其为故意行为”时才能启动该项除外条款。所以,确保董责险能够在被保险人遭到索赔及诉讼能有效启动抗辩费用的赔付非常重要。即使上市公司自己认定某些员工造假,也涉及保障的可分性和推定知晓等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保单是否对保单内的所有被保险人是承保还是拒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