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4-17 23:26:20讯:
近年来,投资咨询机构频频因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被开出罚单。投顾业务违规背后也暴露出财富管理转型阶段投资咨询机构暗藏的风险点。今日(4月17日),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对外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投资咨询机构资格条件、内部管理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首先明确一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概念,所谓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即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业务类别涵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三大方面。目前下发的机构投资咨询业务牌照有84张,2014年后未有新增。
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要求的,监管要求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暂停业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了《管理办法》中包括持牌机构准入门槛、高管任职资格、内控合规等方面重点内容。
一、资格条件:重申持牌经营重要性
监管在资质条件方面重申了持牌经营重要性,未持牌机构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二、准入门槛方面:申请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
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须满足以下六大方面: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二)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
(三)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股东准入条件:仍需满足“一参一控”要求
“一参一控”即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满足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金融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业绩良好,从业期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5%以下股份的股东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股东也可以担任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股东。
有券商人士指出,“净资产这样的指标都是初级门槛,可以说很多公司都能具备,但这不代表就有这个资格了。申请之后,团队建设、过往从业经历都会被考量。我觉得优先会考虑券商、银行、基金这样的主流机构或者一些大的三方公司,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放开,不排除外资独资来申请。”
四、合规内控比对券商、基金公司
内部管理与业务规范也是《管理办法》规范重点,在法人结构方面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规范运营,在场地、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严格分开,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严格比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并全面、有效覆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同时突出主业,不得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应当经公司内部集中统一的决策程序生成和调整,从业人员仅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和讲解,不得自行生成或者调整。
五、研报业务人员不得兼任证券投顾、基金投顾
负责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其他金融从业经历,并具有两年以上所负责业务的管理工作经历。
单一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同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研究报告等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合计不得少于20人。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最近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和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均不得与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相互兼任。
证券投顾、基金投顾主要是向特定客户就证券、基金等具体投资品种提出投资建议;而发布研报业务主要是向客户就市场走势、投资标的投资价值等提出分析意见,不涉及具体的投资建议。
对此,前述券商人士称,发研究报告的是卖方分析师,投顾都在营业部,业务对象不一样,基本没多少重合,这项规定主要还是为防止内幕信息,要建立防火墙。
六、“9+4”禁止原则:禁止承诺收益保本虚假传播
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9项行为:
(一)传播虚假、误导性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二)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三)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四)侵占、挪用客户财产;
(五)利用客户资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客户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出租、出借、转让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交由他人经营管理;
(八)为违法违规或者故意规避监管的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股东方面,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4种行为: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权;
(三)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经营活动;
(四)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利用客户资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自1997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券公司、三方公司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除了证券公司外很多都是民营控股,而且很多年没有新的牌照放出。近年来,基金咨询市场火热,自媒体、大V领投跟投行为很普遍。去年证监会也邀约基金、券商、三方、银行各类机构进行投顾试点,出现新的变化自然要有新的规范。过去,投顾和发布报告监管是分开的,这个法规就是将证券投顾、基金投顾、发布报告纳入统一法规监管,防止混业经营带来风险。以后的监管思路是有进有出,给了牌照的同时也下了KPI考核,有能力的积极欢迎。这样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牌照还会进一步放开。”
《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市场上的一些大V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大V后续面临的问题是去找持牌机构从业,个体户单打独斗的模式没有太大机会了,否则就只是在网上探讨没有任何盈利模式。可以推荐股,但是收费就是非法经营。另外,代销机构也不敢和没有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合作。”上述券商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