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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遭罚没逾1900万5年前五洋建设案处罚尘埃落定

加入日期:2020-4-14 21:41:35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4-14 21:41:35讯:

  近日,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1号)中对德邦证券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显示,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周丞玮和部门负责人曹榕被处以25万元罚款,并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林燕、吴皓炜、罗健三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此次德邦证券被罚缘起2017年五洋债违约风波。五洋建设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

  2015年8月,五洋建设发行了两只总金额为13.6亿元的公募债券,而主承销商就是德邦证券,发行时债项评级为AA级,结果在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出现实质性违约,同时导致“15五洋02”出现交叉违约。

  驳回申请人撤销处罚请求

  申请人林燕,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

  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

  1.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在德邦证券工作期间的具体职务、职责范围未予查明,将申请人的职务认定为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认定事实错误。

  2.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作为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字,未充分核查五洋债券项目,是本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此作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3.处罚决定书对签字人的责任认定采取双重标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4.行政处罚是严苛的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作为处罚依据,而申请人在正常履职时必须依据规则和规章,不可能超越规章制度去进行所谓的“充分核查”。

  5.申请人在德邦证券工作十四余年,是公司优秀的管理者。

  证监会驳回林燕的行政处罚撤销请求,理由如下:

  1.五洋债券项目的实际承做部门为债券融资部,申请人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融资部和固定收益部的常务副总裁,其作为“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核查意见上签字,相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申请人时任债券融资部的分管副总裁和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以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身份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核查意见上签字。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的承销业务工作管理和负责。申请人作为副总裁分管项目组所在的债券融资部,同时系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对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的承销业务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3.从核查实际看,本案中申请人除担任分管副总裁、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外,也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中任内核委员,参与审核项目材料,参加内核会议,发表内核意见。申请人作为分管副总裁和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在本人参与五洋建设债券项目内核核查并知悉质控内核部门提示的相关风险后,对承销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

  4.德邦证券核查意见中,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承诺已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保证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请人作为主承销商的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字,也即相应地作出了承诺和保证,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签字代表。

  5.德邦证券的内部控制问题,不构成申请人的免责理由。至于申请人所提是优秀的管理人员等意见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

  细数德邦证券三问题

  证监会详细列明了德邦证券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是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

  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数额为300329.6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30.51%。根据德邦证券提供的工作底稿,德邦证券质控内核初审意见认为应收账款在资产总额中占比较高,并提请内核委员及项目组关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

  根据德邦证券的核查意见,项目组成员未实际查阅有关明细资料,未充分调查企业的应收款项形成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等,仅根据对发行人问询,回复内部核查部门及内核委员会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

  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充分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关注到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时,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

  二是对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

  募集说明书显示,截至2015年3月31日,五洋建设投资性房地产38.93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39.55%。

  根据德邦证券的核查意见,“内部核查部门和内核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第五条为“请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内容及位置、经营情况、公允价值确定依据、目前的市场价值”。对此项目组答复“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均取得了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此确定公允价值,具体形式、位置、价值确认依据均在评估报告中提及,项目组已取得了这些评估报告”。

  事实上,项目组并未获取五洋建设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东舜百货和华联商厦两处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依据为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而非资产评估报告。德邦证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

  三是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

  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事项可能对五洋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属于发行人存在的风险。项目组知悉后没有在核查意见中披露该事项,违反了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

  证监会表示,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五洋建设债券项目发行资料,承销协议,德邦证券工作底稿、核查意见、相关规定,评估报告、咨询报告,当事人相关邮件记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五洋建设及相关人员已被重罚

  五洋建设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

  五洋债违约事件爆发于2017年8月,五洋建设当时因未能按期完成“15五洋债”的回售和第二年利息兑付,构成15五洋债实质违约,同时,触发了第二期债券“15五洋02”的交叉违约。这两期违约债券总额共计13.6亿元。

  2018年1月,五洋债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就在上交所披露了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集团开出的《行政处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书》,五洋建设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处罚书指出,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

  此外,五洋债上市前公布的募资说明书显示,募集的资金7.2亿元用于偿还短期债务,6.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五洋建设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10.48亿元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之后将上述款项中的3.31亿元和4.01亿元分别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18年7月,证监会开出罚单,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在2019年3月27日举报的听证会上,德邦证券及相关人员提出了多项申辩意见,证监会复核后,逐条进行回复,直指德邦证券及项目组未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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