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3日讯 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 证券代码:832970)时任负责人赵俊、时任产品经理彭华、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及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彭晓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赵俊作为公司时任负责人,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彭华作为时任产品经理,为上述问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彭晓星作为公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及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为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时任负责人赵俊、时任产品经理彭华、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及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彭晓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东海证券时任负责人赵俊、时任产品经理彭华、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及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彭晓星于2020年3月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江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赵俊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赵俊:
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你(身份证号:610103197001******)作为公司时任负责人,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于2020年3月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26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彭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彭华:
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你(身份证号:420601197304******)作为时任产品经理,为上述问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于2020年3月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26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彭晓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彭晓星:
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你(身份证号:362501196806******)作为公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及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为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于2020年3月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