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3-15 17:20:43讯: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来聊聊私募行业的投资者保护。
私募行业近年来规模稳步扩张。基金业协会最新备案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27家,已备案私募基金83381只,管理规模13.89万亿元。
然而,与行业整体发展背道而驰的是,部分以前的行业乱象仍然存在,令投资人蒙受了意料之外的亏损。
从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告的私募行业处分人员公告来看,有的私募公司挪资365亿元他用,且有数亿元被用来个人挥霍、提成奖励;有的私募因为某只产品亏损就拆东墙补西墙,挪用其他产品的资金填补窟窿;还有的私募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内幕交易致使亏损……
围观私募黑榜“乱象”
尽管春节后市场跌宕起伏,但不少私募基金产品仍然取得了不错的回报。格上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月末,股票策略型产品年内平均回报达到了3.49%。从业绩拔尖的产品来看,鼎萨投资旗下某产品收益率达到35.34%,和聚投资、鼎峰资产、混沌道然资产旗下也有产品回报超过10%。
俗话说胜败乃兵家常事,对投资人来说,最可怕的不是产品做不好出现短期亏损,而是投资者因黑幕“被亏损”还蒙在鼓里!
案例1:阜兴系四家私募机构挪用365亿元
私募机构旗下160只产品募集的数百亿元大多被挪到“资金池”里,不知道干啥去了,投资者知道了是什么心态?
2020年2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阜兴系四家私募机构发行并备案的私募产品共有160只,累计募集本金368.45亿元。
其中,绝大部分产品资金在募集后未按照产品设计投降约定用途使用,而是在转入约定投资标的账户不久后,即通过阜兴集团关联企业或个人账户多次过桥后,汇入阜兴集团控制的“资金池”账户,由朱一栋、赵卓权(阜兴系私募机构实际控制人)在阜兴集团层面统一调度使用,属于挪用基金资产,挪用金额合计365.65亿元,数额巨大。
同时,这笔资金中,还有6.69亿元被用于朱一栋等人的提成奖励、个人挥霍,构成侵占基金财产行为……
按协会处罚,该案例共有7人被加入协会黑名单,朱一栋、赵卓权黑名单时效终身,余亮黑名单十年,其他涉及的4人入黑名单三年。同时,案例涉及的阜兴系私募机构上海意隆、上海西尚取消会员资格,且继续依法对阜兴系四家私募机构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程序进行处理。
案例2:北京丰利产品间挪腾上千万“救场”
“挪用”千万种,不仅有资金池的情况,还有产品间倒腾“救场”的违规情况。
基金业协会2月17日发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2015年9月18日,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丰利)旗下长安丰利24号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要补资才能恢复交易。北京丰利就伪造了补充协议、投资人说明函等文件,挪用旗下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4240万元为长安丰利24号补资。
“被挪用”资金的两款产品投资人内心该有多委屈?凭啥为那只跌破止损线的基金“埋单”?
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这种通过伪造文件签字、伪造印章等手段挪用基金资金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因此对时任北京丰利80后总经理的张永辉予以警告并处罚30万元罚款,且禁入市场十年。据悉,协会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已于今年1月17日下达给张永辉。
案例3:私募基金交易员“内幕交易”
私募基金公账户为私账户“利益输送”仍然存在,一家私募基金的交易员就大胆为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内幕交易”。
曾任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员的70后丁贵元今年1月收到了协会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同样是基金业协会2月17日发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丁贵元作为长安东成1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东成1号)交易员,负责东成1号一子账户的投资决策及交易。
期间,丁贵元知悉并利用该交易单元的股票买卖指令等未公开信息,操作“丁贵元”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共30只,12只股票趋同,占比40%,总成交金额8714.62万元,趋同成交金额3383.12万元,占比38.82%,趋同交易亏损10.28万元……
按协会处分决定,丁贵元加入黑名单三年,没有罚款。
如何防范?
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具体运行无法第一时间全盘掌握,信息掌握的不畅,导致一些私募基金投资人蒙受本不应当承受的“风险”。
其实,私募基金是否规范运作从很多层面都可以管中窥豹,很多在购买前就能看出端倪。投资者如果在事前选择时,发现私募基金有不合规的情况,就应当对其管理的安全性打个问号。
以阜兴系四家私募机构的情况为例,其宣传方式就存在很多漏洞:
该案例记录处分书显示,这家机构不仅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如盲打电话、盲发短信、要求客户将产品介绍给亲友、相关网站上未设置必要的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等前期确认程序、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宣传材料。
不仅如此,阜兴系私募机构还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明显不符合规定。如产品推介文件中存在大量保证函、流动性支持函、股份回购等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内容;存诱导性宣传行为;产品兑付环节按产品预期收益兑付而未考虑实际盈亏情况。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