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大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力度。
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意见》立足于更好发挥临港新片区金融改革创新引领作用,更好发挥上海在金融对外开放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就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明确了两方面重大举措:
一是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推出了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专业理财子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投资、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7项具体措施。
二是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推出了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优质金融营商环境等11项措施。
《意见》在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面则侧重于推进金融机构跨省(市)协作、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建立长三角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共计10项措施。
央行方面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近期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是长远的,不会受到疫情影响,改革的步伐只会越来越快,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风险治理能力也会越来越强。
开放同时注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意见》本着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方面为总体要求,立足于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体系,试点更加开放、便利的金融政策,并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完善金融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区域协调发展。
在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意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健全金融法治环境,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同等监管要求。
加大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同样重要。《意见》指出,要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措施,部分措施可在临港新片区先行试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在监管领域的应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系统性风险的评估、防范、预警和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日益完备,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大幅增强。下一步,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的同时,我们将注重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尽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在跨境资本流动方面,我们将继续建立健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并重,防范短期投机性资本大进大出。加强跨境监管和处置合作,全面落实金融领域的关键国际标准和准则,降低跨境监管套利和风险跨境传染。
探索保险资金试点投资黄金、石油
作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的“桥头堡”,《意见》的出台,不仅可以使上海继续保持金融业对外开放排头兵的地位,也为探索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开放模式做好准备。
《意见》明确,目前已出台及今后出台的在自贸试验区适用的金融政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金融支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适用于上海实际的,可优先考虑在上海试点。
《意见》就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明确两方面重大举措。一是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这包括7项措施;二是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这包括11项措施。
具体来说,为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意见》主要明确以下措施:
1、试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临港新片区内科创企业。
2、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开展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3、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临港新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
4、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
5、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6、在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
7、在临港新片区内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为在更高水平上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子公司,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探索保险资金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等。
总结看,陈雨露表示,《意见》聚焦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创新能力和全球影响力,有三方面亮点:
一是对标国际最高标准,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是推动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通过进一步深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发展人民币利率期权等试点,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者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配置人民币资产。
三是注重加强金融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风险防控。高度重视金融法治环境建设,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为外资直接参与科创板发行交易提供汇兑便利
《意见》为推动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则主要从推进金融机构跨省(市)协作、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建立长三角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等三方面部署共计10项具体措施。
在推动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方面,《意见》提出,推动长三角公共服务领域支付依法合规实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支持商业银行为长三角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扩大对长三角“三农”、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科创类企业、业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信贷投放。
在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方面,《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上市融资,研究支持为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科创板发行和交易提供便利汇兑服务。探索建立一体化、市场化的长三角征信体系,向社会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服务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长三角企业和个人借贷信息全覆盖。
此外,为健全长三角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适用于长三角统一的金融稳定评估系统,编制金融稳定指数,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搭建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推动长三角金融统计信息共享,研究集中统筹的监测分析框架,提升经济金融分析的前瞻性。构建普惠金融指标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