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涉嫌洗钱!香港本地券商邦盟汇骏帮客户转移数十亿资产港证监会处罚来了

加入日期:2020-2-12 17:59:45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2-12 17:59:45讯:

  据香港证监会网站2月11日披露,本地券商邦盟汇骏因违反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70万港元。同时,暂时吊销邦盟汇骏负责人员邓颖芝(女)的牌照,为期五个半月,由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据邦盟汇骏官网介绍,邦盟汇骏是一家多元化金融服务公司,为国内客户提供企业上市融资、财富管理、海外移民等金融服务。

  数名客户涉嫌通过邦盟汇骏洗钱、转移数十亿资产

  香港证监会强调,邦盟汇骏的数名客户曾在2016年认购两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配售股份,这两家公司分别为锦州银行雅迪控股,这数名客户在场外交易中以买卖票据的方式,按446.25万港元至8.56亿港元的大额代价,将大部分或所有配售股份转让给第三方。这些交易异乎寻常,但邦盟汇骏并没有作出适当查询,了解客户为何将股份售予第三方,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定有关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看,邦盟汇骏大约在2016年12月获委聘为锦州银行股份配售的分配售代理,并按约6.99亿港元的代价向客户A配售了9323.2万股锦州银行股份。

  紧接着,在获配锦州银行股份后的不足三个月内,客户A按大约8.56亿元的代价,以买卖票据的方式将所有锦州银行股份转让给客户B,客户A及客户B均为英属处女岛成立的公司。

  香港证监会认为客户A与客户B之间的股份转让有异乎寻常之处,主要在于:

  1、 客户A在邦盟汇骏开立账户不久后(13日)便更改其唯一股东及实际拥有人。

  按照香港证监会的理解,即A客户在邦盟汇骏开户,那么A就是该账户的实际持有人,但A客户却把账户的所有权都转给了B,等于这个账户的实际利益所得者都为B,这并不符合常理。

  2、 8.56亿港元的转让价与客户A及客户B的财务状况不相符,客户A及客户B的开立账户表格显示,他们在开立账户时的资产净值均低于100万港元

  3、 客户A与客户B开立账户的情况有不少相似之处。首先,客户A及客户B均在同日于英属处女群岛成立;其次,他们均在同日与澳门开立银行账户;第三他们均在同日于邦盟汇骏开立证券账户;第四,他们的开立账户表格均在同日签署,这两个账户的开立账户表格的签订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均在同日由同一地注册会计师所见证及验证。第五,除了上述交易外,客户A及客户B没有在它们的邦盟汇骏账户内进行任何其他交易。

  除A、B客户利用在邦盟汇骏开户的方式,通过锦州银行股份配售进行资产转移高达8.56亿港元以外,还有一名北京家庭主妇客户C通过认购雅迪控股股份进行资产转移达1.9亿港元。

  2016年5月,客户C(一名在北京居住的女士)在邦盟汇骏开立账户,并提交有关认购雅迪控股股份的申请。5月19日,该名女士以1.89亿港元的总价获配发1.098亿股雅迪控股。

  在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该名女士将所有雅迪股份沽售,当中99%(即1.09亿股股份)以买卖票据的方式售予19名第三方,总代价为1.9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认为这笔交易存在可疑之处在于:

  1、 该名女士为家庭主妇,过往并无投资股票及其他投资产品的经验,而根据开立账户表格显示,其风险承担程度属于“低”。也就是说,KYC(了解客户)时所申报的资料跟她后面的操作完全不符。

  2、 客户C以买卖票据的方式进行交易,显示有关交易是预先安排的场外交易,而这些交易超出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务范围,且与客户C先前进行的交易模式不相符。

  3、 除了上述雅迪股份的交易外,客户C没有在其邦盟汇骏的账户内进行任何其他证券交易。也即是说,该名客户开户的目的只是为了交易雅迪股份,且交易金额与其开户资格不符。

  4、 邦盟汇骏不知道客户C与该19名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亦没有就该笔交易的背景及目的进行解释。

  同样还有另外一名客户D在2016年9月于邦盟汇骏开立证券账户,在开立账户的8日后,按1484万港元的代价,以买卖票据的方式向客户E(另一名邦盟汇骏的客户)买入927.5万股雅迪股份。

  2017年3月,客户D按1500万港元的代价,以买卖票据的方式将927.5万股雅迪股份全数卖给一名第三方。香港证监会认为客户D账户内的交易存在异乎寻常的可疑之处,原因是:

  1、 客户D没有通过邦盟汇骏的账户进行任何场内交易,该账户仅为进行两宗场外交易而开立账户。即以买卖票据的方式向客户E买入雅迪股份,然后再将有关股份卖给第三方。更为蹊跷的在于,客户D在转让所有雅迪股份后就取消了邦盟汇骏的账户。

  2、 以买卖票据的方式进行交易,显示有关交易是预先安排的场外交易,而这些交易超出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务范围。

  3、 客户D与客户E以及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及以买卖票据的方式进行两宗交易的理由是什么。

  港证监吊销邦盟汇骏负责人牌照、罚款370万港元

  香港证监会认为,邦盟汇骏没有进行适当的客户尽职审查,以了解客户A及客户B的背景及资金来源。两名客户均在其开立账户表格上表明其业务性质为“投资”,但没有就其业务提供更多详情。

  其次,客户A的实际拥有权出现重大变动,但邦盟汇骏没有进行任何查询,没有审查变动的理由,也没有确定变动后的新实际拥有人的背景。

  第三,在锦州银行的配售股份操作中,这笔交易规模与客户的开立账户表格上所述的财务资料不相符。但邦盟汇骏也没有进行额外的客户尽职审查程序,进一步调查客户背景资料。

  第四,邦盟汇骏在用作识别政治人物和根据恐怖分子及制裁指定名单进行筛查的程序不足,严重缺乏成效。邦盟汇骏没有就如何断定某人是否属政治人物提供任何书面指引,对自行判断客户是否为政治人物或高度风险人士存在缺失。

  此外,香港证监会认为邦盟汇骏的负责人员邓颖芝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兼洗钱报告主任,负责识别及报告可疑交易,以及设立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内部政策和程序,但邓并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的职责,导致上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

  因此,香港证监会对邦盟汇骏进行谴责及罚款370万港元,对邓颖芝吊销牌照为期5个月,由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据时报君查询,邓自2016年2月17日起担任邦盟汇骏的负责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代表邦盟汇骏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关于打击洗钱和反洗钱,香港证监会一直保持高压态势。2018年3月起,香港金管局连续修订和发布了多份关于反恐、反洗钱的官方行动文件。去年2月份,国信证券(香港)因违反有关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而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520万港元。而在此之前,香港金管局曾对摩根大通香港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表示谴责并处以1250万港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