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显示,2017年8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3年至2015年期间,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进入被封锁市场,从而削弱醇酯十二成膜助剂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排他性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4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437.87万元。
浙江花园生物(行情300401,诊股)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显示,2018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审查认为,集中双方既是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者,又存在纵向业务关系,且相关市场较为集中、双方市场份额较高。双方新设一家合营企业从事中间产品7-脱氢胆固醇(英文为7-Dehydrocholesterol,以下简称DHC)生产,既打通了上下游产业链,可能导致原材料和客户封锁,又统一了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成本,并可能利用合营企业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从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集中度和双方市场控制力,增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确保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除合营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完全相互独立,保持双方之间的独立竞争;二是确保合营企业独立运营,避免双方以合营企业为平台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此外,决定还对合营企业业务范围、双方不得对外公布价格信息等作了要求。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EASTMANCHEMICALBV全资子公司。伊士曼官网显示,伊士曼成立于1920年,是一家全球性的特种材料公司,其产品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了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伊士曼与客户紧密合作,在提供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同时,致力于维护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伊士曼全球总部位于美国田纳西州金斯波特,2019年公司收入为约93亿美元。伊士曼化工公司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此后通过自身增长和兼并收购在中国快速发展业务。2014年,伊士曼在上海的新中国区总部大楼正式落成启用。2019年,亚太区销售额占伊士曼总销售额的25%,中国是伊士曼的重要市场。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花园生物300401.SZ)成立于2000年,座落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20%。花园生物官网显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洛神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知名的维生素D3、胆固醇及羊毛脂系列产品制造商。公司胆固醇年产能200吨,并拥有1万吨/年粗羊毛脂处理能力。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致力于建设完整的羊毛脂价值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