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公布的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转嫁经营成本,郑士旺、王智勇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宜昌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予以罚款30万元;对责任人郑士旺、王智勇分别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郑士旺、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