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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互联资金拆借违规收警示函主办券商为东兴证券

加入日期:2020-12-15 19:48:52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12-15 19:48:52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西藏华勤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勤互联”,834067)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西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勤互联存在以下问题:

  华勤互联全资子公司北京金色华勤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累计向华勤互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北京金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504.30万元,占华勤互联2019年末净资产39.21%。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华勤互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华勤互联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并举一反三,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华勤互联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勤互联前身为西藏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2534.4万,全资控股北京金色华勤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9日,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34067,主办券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华勤互联大股东为北京金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4.8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七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

  关于对西藏华勤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华勤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色华勤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累计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北京金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5,042,974.68元,占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39.21%。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十四条关于“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并举一反三,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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