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行情002240,诊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2020年4月30日,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新锂能”,002240.SZ)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至1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2020年12月5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2020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股份回购。
盛新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盛新锂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40)由梅州中纤板公司整体变更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69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2008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0年11月,公司名称由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总计持股13.42%。
2020年12月5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价格择机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1000万股(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鉴于公司正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至1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2020年12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2020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股份回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