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浙商证券(行情601878,诊股)纪委书记劝人开户,从3000万炒到仅剩40多万,现又有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违规代客炒股,亏了2000多万!
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了对苏海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披露,苏海明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私下接受两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且均发生亏损。数据显示,苏海明共买入金额达5.04亿元,亏损2297.80万元。更重要的是,苏海明还伪造了三枚印章,而且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浙商证券也因苏海明的违规操作曾受到过浙商证监局的责令改正要求,2名高管也受到诫勉谈话的处分。代客炒股均亏损
江苏证监局行政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苏海明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在此期间,苏海明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
经梳理,2015年3月31日和2016年4月12日,蒋某玲与苏海明分别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和《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协议期间从2015年3月31日起,到2016年12月30日止。蒋某玲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
2015年12月28日,金某华与苏海明签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顾服务协议》(下称:《投顾协议》),协议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8月21日,金某华与苏海明通过《补充协议书》将《投顾协议》不保障金某华本金安全修改为保障本金安全。金某华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
在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行情002469,诊股)、和顺电气(行情300141,诊股)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30日,买入金额共计约3010万元,卖出金额共计约2828.77万元,亏损约67.09万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同样,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金某华证券账户买卖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四维图新(行情002405,诊股)、海得控制(行情002184,诊股)、辅仁药业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27日,买入金额共计约4.74亿元,卖出金额共计约4.06亿元,亏损约2230.70万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证监局还披露了一个细节,即苏海明伪造印章。金某华与苏海明签订的《投顾协议》,形式上是金某华与浙商证券签订的业务合同,但经司法鉴定,协议加盖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证券投顾业务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证券南京大光路营业部章均系伪造,且《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存在多处不规范甚至是保本的违法违规条款,上述协议实质上是金某华与苏海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
江苏证监局表示,苏海明苏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惩。因此,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浙商证券曾因此受到监管处罚
记者注意到,因为此项违法行为受处罚的其实不止是苏海明个人,连带浙商证券及时任高管也同样受到了处罚。浙江证监局2017年5月8日披露的信息显示,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同时,浙商证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此外,浙商证券对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
浙江证监局称,上述事实反映出浙商证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因此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浙商证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同时,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经理和合规总监均被要求诫勉谈话。
另外,2016年2月29日,浙商证券还因公司原监事长李坚路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受到了浙江证监局的责令改正要求。
今年7月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信息显示,李坚路在2015年期间担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李坚路向(原告)周婉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周婉茹开设期货账户,并告知周婉茹资金没有任何风险。周婉茹应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但后期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最终一审判决李坚路赔偿70%的损失。
2017年5月2日,浙商证券IPO上会并通过审核。当时发审委对浙商证券提出的主要问题就包括发行人(浙商证券)在委托理财、投资顾问和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及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重大损失,发行人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