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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机构董监高拟迎新规:水平测试不再作为任职必备鼓励引进金融科技专才

加入日期:2020-11-20 22:42:30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11-20 22:42:30讯:

  新《证券法》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行为再立新规。

  11月20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林晓征表示,证券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诚信水平,对于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现行关于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则需要作相应调整完善。

  《管理办法》也是年初证监会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各项要求,做好与法律规定衔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之一。

  证券基金公司董监高基本任职条件统一

  据介绍,《管理办法》落实了新《证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选择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并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不再将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任职的必备条件,且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

  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类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为例,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另外还需要相应人员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10年以上。

  新规还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了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

  除此以外,《管理办法》还明列了八项负面清单名录,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撤销相关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强化人员约束,压实管理责任

  在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进行细化和完善的同时,新规也着重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约束,压实了其管理责任。

  具体而言,《管理办法》明确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同时,相关人员也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在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上,《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在聘任相关人员前对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慎调查。而受聘后相关人员也应持续符合任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相关人员离任后,经营机构还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未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还需要及时报送有关人员的内部惩戒、诚信记录等信息,允许查询拟受聘人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据悉,行业协会也将优化诚信查询平台,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约束。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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