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6日公布对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农商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德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庆云农商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被德州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以上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德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张盾对机构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负管理责任,德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张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庆云农商银行成立于2014年12月8日,庆云县鹏辉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庆云县五福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庆云县辉煌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海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各对庆云农商银行持股6.52%,为其大股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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