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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3宗违规遭责令改正董秘空缺超3年董事长代劳

加入日期:2020-11-11 17:53:5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11-11 17:53:59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1日讯昨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江西铜业(行情600362,诊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铜业”,600362.SH)存在以下问题:

  一、江西铜业董事会秘书长期空缺,自2017年1月23日至今,一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江西铜业存在上市公司所属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控股股东的行政、人事工作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江西铜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重大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要件信息缺失等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江西铜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江西铜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进行整改。江西铜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江西铜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西铜业成立于1997年1月24日,注册资本34.62亿元。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362。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3.72%。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长期空缺,自2017年1月23日至今,一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存在上市公司所属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控股股东的行政、人事工作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个别重大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要件信息缺失等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进行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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