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10-17 16:15:38讯: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该央行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简称《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央行的起草说明,《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由于商业银行法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央行只是受托起草,草案还需要经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表决通过后才正式生效。
据悉,这也是金融监管架构改革后,央行获得法律法规制定权后推动的首个法律修订。
《修改建议稿》首次明确了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在银行的破产中,还明确了破产清偿顺序,其中明确了职工债权和存款本息的优先受偿权。
本次草案中另一特点的是“扩权”。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央行的并表监管,执行附加监管要求。此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央行有权对涉嫌违法事项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修改建议稿》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修改建议稿》第2条指出,商业银行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村镇银行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第124条指出,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办理本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此外,中国境外设立的机构向境内个人或者机构提供商业银行服务,损害境内个人或者机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该新增条款与今年3月1日刚刚生效的新《证券法》第2条不谋而合。新《证券法》第2条做出了长臂管辖原则的适用,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在起草说明中,央行指出5点全面修订《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另外,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底线。针对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资本约束,健全处置与退出安排。
此外,现行《商业银行法》仅对存款人保护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缺乏对客户保护义务的具体规范,亟需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