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公布的《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8、11号)》显示,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简称“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任许文时任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经查,2019年期间,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情况,比例约为保单保费的15%。经统计,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共返还保险费金额合计21.84万元,涉及保单610笔,涉及保费143.76万元。任许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2019年期间,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在与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将部分直接商业车险业务录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涉及车险业务610笔,涉及保费143.76万元。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续费30.19万元,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余额27.74万元通过转账形式转至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所使用的账号,用于市场开拓。任许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无锡监管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地址:无锡市东亭锡沪东路8-1
主要负责人:任许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
2019年期间,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情况,比例约为保单保费的15%。经统计,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共返还保险费金额合计21.84万元,涉及保单610笔,涉及保费143.76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3:与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负责人任许文的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任职通知和高管资格批复;
证据4: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情况说明、业务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微信转账截屏的复印件。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19年期间,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在与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将部分直接商业车险业务录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涉及车险业务610笔,涉及保费143.76万元。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续费30.19万元,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余额27.74万元通过转账形式转至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所使用的账号,用于市场开拓。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5: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6:国寿财险锡山支公司情况说明及业务清单、相关业务手续费转账凭证;
证据7:相关保险中介代理协议、相关费用转账记录。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综上,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20年9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当事人:任许文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20282198411******
住址: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任许文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
2019年期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情况,比例约为保单保费的15%。经统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共返还保险费金额合计21.84万元,涉及保单610笔,涉及保费143.76万元。任许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3:任许文的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任职通知和高管资格批复;
证据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情况说明、业务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微信转账截屏的复印件。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
2019年期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在与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将部分直接商业车险业务录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涉及车险业务610笔,涉及保费143.76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续费30.19万元,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开票费用后,将余额27.74万元通过转账形式转至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所使用的账号,用于市场开拓。任许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5: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证据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情况说明及业务清单、相关业务手续费转账凭证;
证据7:相关保险中介代理协议、相关费用转账记录;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任许文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