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前任总经理代正琼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经查,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前任总经理代正琼在担任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期间,通过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前任总经理代正琼实际控制的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并通过上述2家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前任总经理代正琼向证券监管机构隐瞒了上述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代正琼(身份证号:510225 ******** 7740)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中国网财经记者查询发现,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一份关于代正琼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罪的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代正琼原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代正琼控制的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荆某行贿人民币70万元,控制的另一家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某某行贿人民币100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向刘某某行贿人民币165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两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335万元,情节严重。代正琼系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事前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给予好处的方式,介绍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信托融资协议并收取服务费,事后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70万元,情节严重,湘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代正琼作为湘民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事前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给予好处的方式,介绍中国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重庆园西实业有限公司达成信托融资协议并收取服务费,事后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77.95万元,情节严重,安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代正琼作为安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代正琼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代正琼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代正琼:
经查,你在担任渤海证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期间,通过你实际控制的重庆安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湘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并通过上述2家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你向证券监管机构隐瞒了上述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代正琼(身份证号:510225 ******** 7740)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