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见习记者 张弛报道 为规范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1月3日,《定向发行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为配合《定向发行细则》的修订,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于1月3日同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此外,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2018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同时废止。
据了解,此次《定向发行规则》修订借鉴了注册制理念,优化了定向发行审查机制;取消了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不得超过35人的限制;允许挂牌同时发行,引入自办发行,完善授权发行机制,提高融资效率;允许发行人在完成验资后使用募集资金,降低资金闲置成本。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此次发布实施的《定向发行规则》明确了发行人实施定向发行前,不得存在尚未完成的股份回购事项;调整了关联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回避表决的持股比例要求;同时为避免歧义,对挂牌同时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措辞表述进行了调整。
此外,《金融时报》记者还从全国股转公司处获悉,《定向发行规则》发布前,普通股、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继续按照原规则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