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保荐管理细则》)。1月19日,《保荐管理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股转公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基于新三板市场特点,新三板保荐制度与其他市场存在规则依据、保荐机构范围、出具保荐文件、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限等五方面差异。与此同时,为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提高保荐业务质量,保荐机构从事新三板保荐业务,除接受证监会行政监管以外,还须接受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为充分发挥保荐机构专业把关作用,确保保荐工作质量,全国股转公司将保荐业务纳入了主办券商业务统一监管体系,全面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此外,据悉,为强化保荐机构监督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还对保荐机构相关监督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要求保荐机构事前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二是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是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生的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等风险事项发表意见。四是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并披露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建立相关工作底稿。若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的主办券商,对于推荐挂牌期间,已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形成工作底稿的,在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无需重复核查。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采用联合保荐方式,且其不得担任第一保荐机构。前述股份起算时点应当按照签订保荐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确定。若在该时点未采用联合保荐方式,则自该时点起直至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止,该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通过做市等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均不得超过7%。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规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