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9-10 22:44:21讯:
9月10日晚间,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671.SH)发布其控股股东东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该案件所处诉讼(仲裁)阶段为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控股股东为被告;涉案金额:29,497.80万元。天目山药业称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尚未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因法院开庭审后尚未作出判决,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的通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原告”)与长城集团(以下或称“被告”)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
2019年1月25日,长城集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3月15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019年4月11日,长城集团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7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019年8月1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201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原告,原告为其提供融资,被告到期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43636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其持有的证券代码600671的股票2,500万股质押给原告,融资本金35,000万元,融资年利率5.7%,违约金比率为日万分之三,2017年12月8日到期后按约定价格回购。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放款,双方并办理了股票质押手续。
2017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一份,并达成一致,就编号为43636的交易协议达成补充约定,回购期延长至2018年12月7日,延期后的年利率为6.3%。
现上述业务已经到期,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购回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回购义务并承担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回款本金290,000,000元、支付利息4,263,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之后按年利率6.3%支付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5,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80,000元;
4、判令原告有权就证券代码600671的股票2,500万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