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8-31 21:51:28讯:
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诉讼代表一般由机构投资者来担任,香港证监会更是直接充当原告对欺诈犯罪者提起诉讼,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不妨兼收并蓄两者之长,由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牵头设立的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来担纲。
8月25日,证监会再次提到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此前的6月2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曾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如果向前推溯,早在2000年证监会就曾呼吁推动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将近20年的时间过去了,说了那么久的集体诉讼制度为什么还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呢?
在成熟资本市场,集体诉讼制度早就被认为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制度。在美国,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甚至被称为“20世纪程序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集体诉讼制度意味着拥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投资者即使未必全体一致或不约而同地进行诉讼,只要同意诉讼代表的诉讼,也就能够顺理成章地共同享受诉讼的最终结果。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有可能以较低的维权成本获得较好的维权成果。可是,如此一件对于投资者皆大欢喜的大好事,即使证监会也在出面推动,实施起来却为什么那么难呢?
集体诉讼制度知易行难,首先就难在法不到位。即使是被称为投资者保护法的《证券法》,由于迟迟不能完成修法,也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证监会多年来一直在推崇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迄今为止也还未被纳入修法内容中去,更不用说牵一发动全身的其他相关法律了。事实上,即使《证券法》写入了集体诉讼制度,《刑法》、《民事诉讼法》乃至《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也都需要同步修改。没有法律的支持,证监会再怎么热心,恐怕也是独木不成林。
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之所以迟迟难以落地,在某种意义上,与认识上的难以取得一致也是分不开的。多年来,即使在我国法律界,也难免把共同诉讼与集体诉讼混为一谈。两类诉讼在字面意思上尽管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其实,无论在构成的人数和前提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共同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一般可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可以合并审理。我国诉讼法里并没有集体诉讼的概念,代表人诉讼虽然往往也被认为是集体诉讼,其实只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与包括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同诉讼相比,集体诉讼不仅在人数上有可能更多,更重要的是,代表人诉讼实行的是“明示加入”,需要进行登记才可成为共同诉讼的一员,而集体诉讼实行的则是“默示加入”和“声明退出”机制,除非集体成员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体诉讼之中,否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将直接对包括该成员在内的所有成员产生效力。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而法律机制方面完善和健全的进度却远远不能适应投资者维权的需求。特别是证券民事诉讼市场依然还处在发育初期,投资者不仅缺乏提起民事诉讼的激励,仅靠数量有限的律师事务所参与证券民事诉讼服务,也无法全面满足标的数额较小,自身经济又比较困难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各类虚假民事诉讼索赔方面的需求。
尽管《证券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法尚有待进一步到位,如果证监会真的有心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突破,不妨先从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其一、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诉讼代表一般由机构投资者来担任,香港证监会更是直接充当原告对欺诈犯罪者提起诉讼,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不妨兼收并蓄两者之长,由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牵头设立的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来担纲。其二、证券集体诉讼一方面在计算损失金额方面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代理机构尽管收费标准不一,一般情况下也不是中小投资者所能负担得起的。而证监会不仅可以运用大数据较好地为需要维权的投资者解决计算维权标的的困难,手头更有一大笔证券罚款可以用来帮助支付必要的诉讼费用。其三、证券集体诉讼难在举证,证监会有必要从证券市场的实际出发,通过立案调查,责成涉案上市公司举证倒置,从而也可为投资者集体诉讼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前置条件。其四、证监会曾经倡导过证券赔偿先行支付机制,当时是为帮助有可能触及强制退市条件的欺诈发行上市公司逃避退市而为之,如今,这个机制为何不可以也用到支持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上来呢?一旦受害的投资者对涉嫌侵权者提起集体诉讼,不妨可以对侵权责任人建立预先执行机制,在增加侵权人违法违规成本的同时,也可以让参加集体诉讼的投资者得到应有的激励。
总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知易行难的问题尽管一时之间还难以得到整体性的解决,但万丈高楼平地起,只要证监会和相关职能人员从一点一滴做起,假以时日,或不难积少成多,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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