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8-15 23:42:01讯:
裁判文书网的一纸民事判决书,将一起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佣金产生的纠纷案件公之于众。一位招商证券的客户起诉招商证券多收取自己佣金96.55万元,最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还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招商证券客户称被多收近百万佣金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下旬,招商证券客户肖某到招商证券北京光明路证券营业部处欲开立融资融券账户,被招商证券的业务员赵某告知需要有普通账户,且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才可以开通融资融券账户,便让肖某先用普通账户交易,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佣金收费比例为万分之三。
事后,赵某将填好的佣金收费协议书快递给客户肖某。肖某收到协议书后签字并快递给赵某某。但协议书只有一份,肖某手中没有留存原件。交易日10日左右,赵某通知肖某已经符合开设融资融券账户的条件。
该年5月5日,肖某再次来到招商证券北京光明路证券营业部处办理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手续。肖某表示,由于当时需要签署的材料比较多,手续繁琐,且开户需要在交易所关闭系统前完成,时间很紧张,赵某就让肖某在许多空白手续上签字,称其之后补填。
肖某称,此次赵某仍未给肖某佣金收费协议书,所以该融资融券收费协议的佣金比例千分之一也是赵某在未与肖某沟通及告知的情况下填上去的,且协议书只有一份在招商证券处,肖某再也没有见到过该份协议书,致使肖某一直以为账户内所扣佣金收费比例是当时双方约定的万分之三。
直至2018年8月29日,肖某才发现佣金比例不对劲,当即联系赵某,才发现被欺骗。肖某认为招商证券光明路营业部违反其口头承诺,一直在按千分之一收取佣金,多收取佣金数额达96.55万元。肖某表示,协议中关于佣金收取比例的内容中,超出万分之三的部分内容应为无效,招商证券应将相应多收取的佣金返还给自己。
招商证券表示肖某在订约时即知晓佣金费率
招商证券北京光明路营业部则表示,从未口头承诺按万分之三收取融资融券账户的佣金,书面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自己是按约定比例收取交易佣金,不存在隐瞒真相、故意欺骗的情形。
肖某在订约时即知晓佣金费率,不存在事后填补佣金费率的事实,并且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以通过交易软件客户端、营业部柜台查询等多种方式查询佣金收取情况。
庭审中,肖某提交《佣金收费协议书(A类)》,以证明原、被告已协商一致按万分之三标准收取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佣金。招商证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协议约定的是普通账户佣金收费标准,与融资融券账户佣金标准没有关系。
肖某还向法庭提交2018年8月31日谈话录音,以证明自己在发现佣金比例有问题后,与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沟通,营业部的经理朱某承认赵某存在工作失误,并提出可以将此后的佣金比例降为万分之二,慢慢把多收取的佣金给肖某补回来。
但招商证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肖某私自录音损害了被告的合法利益,且被告出于挽留优质客户的考虑,尽最大可能与肖某协商和解方案过程中作出让步和妥协,但双方最终未达成和解。故双方和解协商过程中不利于被告的部分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也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庭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佣金收费协议书》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应该以此为准,不能仅以业务员的口头承诺作为双方合意的事实基础,肖某称收费比例系业务员时候填补,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证券交易的佣金情况可以从交割单上反映出来,亦可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肖某作为富有经验的证券投资者,如对佣金收取比例有异议,应当知晓并及时提出异议,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肖某并未对佣金收取提出异议,现在以佣金比例约定部分无效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佣金,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了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6728元,由肖某负担。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