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买中小创的股民“有福”了!两融标的大扩容:从前950只即将1600只!

加入日期:2019-8-10 0:38:52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8-10 0:38:52讯:

  每到周五就有大事!

  今天,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根据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优化举措,两融股票数量将从950只扩大至1600只,未来券商可与客户可以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同时增强了补充担保的灵活性,该项规定将从今年8月19日起正式施行。

  两融标的大幅扩容增至1600只

  近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标的扩容后,市场融资融券标的市值占总市值比重由约70%达到80%以上,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比大幅提升。

  今天,上交所发布《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表示,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规定的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275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扩大范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上述通知规定,上交所现有43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深交所同日也发布《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425只扩大到800只。

  深交所在上述通知中表示,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保障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沪深交易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标的证券管理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合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指出,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是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在标的范围内自主设定标的池,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券商可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增强补充担保灵活性

  按照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也作出了较大幅度优化:

  一是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二是完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除了现金、股票、债券外,客户还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物,增强补充担保的灵活性。

  常德鹏表示,需说明的是,规则调整后不再统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最低限,并不是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扩大担保物范围,也不是不用考虑担保物质量。上述调整的目的是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将监管、自律的强制要求转化为证券公司自主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对于客户资信较强、担保品流动性较好的,证券公司可经评估后适当调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反之可提高。

  今天,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发布了关于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会员单位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同时,通知要求,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通知对此前的《实施细则》修订为,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沪深交易所上述通知还指出,本次修改的《实施细则》实施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同时,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此次《实施细则》修改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调整工作,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据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试点开展至今,运作模式相对成熟,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本次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机制优化、扩大标的范围,将进一步提升融资融券交易市场化程度,引导证券公司发挥专业优势,维护市场活力;疏导投资者合理的投资需要,适当增加中小盘股票,正向引导资金规范入市,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发展。

  常德鹏表示,“希望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特性及业务风险,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