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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操纵市场、老鼠仓再添利器

加入日期:2019-7-3 8:09:41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7-3 8:09:41讯:

  日前,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以为,“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有利于打击操纵市场、“老鼠仓”等投资者深恶痛绝的违规违法行为,股市严打亦再添利器。

  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同期,最高检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数据既说明监管部门对于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也说明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规违法行为在市场上已成常态。因此,“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是对现行市场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性制度一次完善。比如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禁止性的操纵市场行为,其中第四项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但对于哪些行为属于“其他手段”,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这也导致产生了多个方面的问题。

  比如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即使要做到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但前提是有法可依。不对“其他手段”进行明确的界定,或出台司法解释,那么对诸如利用虚假的重大消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谋取利益的操纵市场行为,要对其进行惩罚,就缺乏必要的依据。

  不对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手段”进行界定,也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方面的问题。同样的违规行为,在监管部门重视,且处于严打阶段,有可能被认定为操纵市场;而在监管部门有所疏忽,或工作重点放在其他方面的情形下,有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的违规行为。如此,某些违规者将会逃避应有的处罚,如此容易在市场上引发不公平。

  另一方面,不对“其他手段”进行界定,常常被上市公司钻了制度的漏洞。现实案例中,常常有某些上市公司,首先通过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消息,以刺激股价的上涨,而在相关方高位减持股份后,又宣布终止重大事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发布这类消息可以说是易于反掌,通过发布消息操纵股价的方式,慷市场之慨完成了利益输送。

  “两高”虽然出台了司法解释,但个中的缺陷仍然存在。比如上市公司频频出现的蹭热点现象,往往是其主动而为之,但蹭热点的行为,无不对股价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的背后,还往往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但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再如像前不久出现的多家上市公司超百亿资金不翼而飞案例,上市公司主动造假的背后,引发股价的剧烈波动,本质上这也是“操纵”市场的行为,但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涉及。

  个人以为,在“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后,强化日常对于操纵市场与“老鼠仓”行为的监管,无疑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A股市场游资操纵个股的现象并不少见,但真正受到调查或处理的却不多见,背后监管的缺失与缺位难辞其咎。此外,在操纵市场问题上,虽然《刑法》已有相关规定,但因操纵市场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同样不多见。个人以为,严厉打击操纵市场与“老鼠仓”的违规违法行为,《刑法》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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