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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证券犯罪强化民事赔偿最高法司法保障为科创板改革护航

加入日期:2019-6-26 19:44:0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6-26 19:44:04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文为科创板改革平稳落地保驾护航。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包括17条措施,较为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有关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

  供图:ICphoto

  特别是,《意见》对注册制改革中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职责定位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保障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发行上市交易和相关中介服务活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明确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一方面,通过界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各方主体对投资者应尽的义务,明确相关主体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夯实了投资者权利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推动完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机制,注重完善并发挥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机制的作用,推动符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和证券公益诉讼等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有利于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

  严格落实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第一责任

  注册制的推行需要依赖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予以配合,信息披露是核心,实现市场定价依赖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在注册制试点的背景下,虚假信批、欺诈发行对于正常市场秩序破坏巨大。而民事责任的追究则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

  《意见》第5条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

  《意见》提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旺律师表示,在原来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次《意见》确立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责任。

  李超表示,通过明确提出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等司法要求,确保了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治,有利于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多措并举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超过1.5亿,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事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意见》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二是完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三是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方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举措,不仅仅适用于科创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同样适用。

  科创板设有投资门槛,对于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开户服务时降低投资门槛、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根据《意见》第11条规定,对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有界限的。对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单纯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要严格落实证券法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李超表示,通过明确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强化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有利于进一步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的意识。

  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意见》第13条、14条、15条、16条分别在完善现有及有效利用现有证券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司法措施要求,以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

  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违规主体,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意见》第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张志旺认为,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对证券维权律师办理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证券欺诈案件,无疑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较为关注。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发布会上的介绍,本次《意见》在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两个方面作出了安排,以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察机关协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见》特别明确,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9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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