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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累中金再生招商证券香港子公司被处罚2700万元

加入日期:2019-5-28 5:56:0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5-28 5:56:04讯:

  香港证监会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公告称,对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元,原因是其在担任中金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再生)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而在此前,另一位联席保荐人──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统称为UBS)已经因在中金再生及另外两家公司的上市申请中犯有缺失,于3月14日被香港证监会罚款3.75亿元,并被暂时吊銷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一年。

  香港证监会公告称,调查发现,招商证券及UBS各自在上市过程中没有履行联席保荐人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已撤销注册的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香港证监会指出,在中金再生于2008年6月2日首次提交上市申请前,UBS发现中金再生其中一名最大的内地客户A公司虽然已于2007年3月被撤销注册,但却继续与中金再生或其附属公司签订销售合约。

  尽管在尽职审查中出现了预警迹象,但UBS却接受了中金再生的解释,即B公司与A公司由同一实益拥有人拥有,而B公司自A公司被撤销注册后一直以A公司的名义与中金再生签订合约,故B公司最终在提交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文件以及中金再生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的招股章程内均被描述为中金再生的其中一名最大客户。

  而招商证券在2008年11月才成为中金再生的联席保荐人,并且在2008年11月之前并无参与就此问题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但招商证券负有进行尽职审查的独立责任,以便能彻底掌握和了解中金再生的情况,并使其本身信纳招股章程内所披露的资料。

  香港证监会认为,假如招商证券以专业的怀疑态度审阅UBS及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尽职审查文件,便会发现在哪个或哪些公司在关键时间与中金再生签订了合约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均就中金再生与A公司及B公司之间的交易的真实性,引起多个预警迹象。有关证据显示招商证券并无采取任何步骤,以就此问题进行跟进尽职审查。

  二是对第三方付款的尽职审查不足。

  香港证监会称,2008年9月,当UBS仍为中金再生的独家保荐人时,中金再生的申报会计师向中金再生发送了(并抄送予UBS)若干资料,内容是关于其中六名客户曾透过本票及第三方付款人安排的汇款支付款项。

  在其中一个个案中,一名透过第三方向中金再生付款的客户,亦同时代表另外三名中金再生客户支付款项。没有证据显示,UBS曾就该等客户之间的关系和他们订立该等付款安排的理由,向中金再生或任何客户作出跟进。

  UBS反而依赖其中国内地律师查究该六名客户中的一名客户与中金再生之间的付款安排。中国内地律师建议UBS索取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各份文件,包括该客户向其第三方付款人付款的纪录及显示相关货物进口/出口的海关文件,以核实相关交易是否属实和有否办妥海关程序。然而,UBS没有索取所要求的文件,反而指示律师在假设相关交易属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意见。

  三是对中金再生的供应商及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香港证监会指出,UBS曾与中金再生所有供应商进行电话访谈,而在第二次提交中金再生的上市申请前,招商证券亦与两名供应商进行了电话访谈,但没有证据显示它们曾核实受访供应商代表的电话号码及身分。

  UBS及招商证券曾以面对面的形式与部分中金再生客户进行访谈,其余则透过电话进行。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有关访谈纪录一概没有显示该面对面访谈在何处进行,以及UBS及招商证券有否采取任何步骤,核实进行访谈的处所是否相关客户的处所;同时亦没有证据显示,UBS及招商证券有采取任何步骤,核实任何受访客户代表的身分。

  香港证监会表示,在决定对招商证券的适当处分时,已考虑到:招商证券没有履行重要的职能,即抱着提问求证的心态,作出批判评论性的评估,并特别留意一些与中金再生及其联席保荐人提供的资料互相矛盾或令该资料的可靠性受质疑的预警迹象;招商证券没有履行其独立职责,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及以批判性态度严格审阅由中金再生及其联席保荐人所提供、并与中金再生所提供的资料互相矛盾或令该等资料的可靠性受质疑的文件及资料;招商证券曾协助一家不适合上市的公司上市。招商证券表现合作,接受证监会的纪律行动及监管关注事项;招商证券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以检讨与其进行保荐人业务有关的政策、程序及常规。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今年2月27日,香港证监会就公告称,招商证券(香港)前负责人员吴亦农因违反了香港证监会的《操守准则》及《保荐人指引》,遭证监会暂时吊销牌照,为期18个月,由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当时港证监表示,招商证券(香港)是2009年某项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保荐人,而吴亦农是负责监督执行该项上市申请的保荐人主要人员。港证监发现,吴亦农没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及招商证券(香港)负责人员的职责。具体原因是吴亦农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该项上市申请;确保招商证券(香港)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及勤勉尽责地监督其下属及招商证券执行的保荐人工作。

  而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对瑞银、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美银美林远东公司和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证券”)做出重罚。这也向市场传递出一个讯息,香港监管当局对于失职的投行保荐人所犯的错误在进行“秋后算账”。其中,对瑞银的处罚最重。因保荐人缺失,对瑞银集团(UBS

  AG)及瑞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港元;暂时吊销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

  同一天,香港证监会还对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美林远东分别开出2.24亿港元、1.28亿港元的罚单,这两家投行均是2014年的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香港证监会谴责这两家投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此外,对渣打证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5970万港元。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UBS没有就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森林”)业务的多个核心范畴作出合理尽职审查。因此,香港证监会暂时吊销岑天的牌照,为期两年,由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原因是他在负责监督中国森林上市申请的执行工作时,没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监督职责。香港证监会亦发现,UBS在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中所犯的缺失,可归因于岑身为保荐人主要人员在履行其监督责任上疏忽职守所致。

  中金再生曾于2013年1月被做空机构Glaucus狙击,揭发它帐目造假,致使公司股票急泻而停牌,随后就被停牌。当年7月,香港证监会向法庭申请颁令将中金再生清盘。2015年3月,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中金再生涉嫌造假而得以首次上市,且该公司蓄意欺诈,编制虚假账目严重夸大业务及利润,强制命令公司清盘。中金再生已于2016年2月被港交所取消了上市地位,并指出该公司已不再适合上市。

  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取得法庭命令将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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