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你不知道什么是GDPR,但你一定关注自己的隐私安全。
一直以来,世界各国对数据隐私的立法仍处于摸索阶段,而欧盟可谓是该领域的“先锋”,其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互联网巨头视作隐私立法的“革命”。
去年5月25日,欧盟正式出台GDPR,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隐私和数据泄露的影响,并重塑欧洲互联网企业隐私处理和数据保护的方式。
如今,GDPR 条例即将迎来颁布一周年,全球都在关注其执行效果。不过到目前为止,从用户、公司和监管机构的反馈来看,似乎并没有达到预期。
实施效果不佳
如果问一个欧洲人“GDPR是什么”,他不一定能回答上来。
但如果提到“弹出式隐私声明”,他一定知道。因为网络上到处都是“已更新隐私政策”的通知,而用户们似乎也只是盲目地点击“同意”,并没有真正了解如何正确地使用GDPR保护自己。
据CNBC的报道,一些法律人士已经指出,这种同意模式不仅会导致人们“同意疲劳”,还会让用户产生一种减轻保护隐私责任的错觉。
除了“同意疲劳”,GDPR还存在与企业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根据GDPR规定,有250名或以上员工在处理敏感数据或犯罪记录的企业,必须指定“数据保护官”(DPO)。
作为一个“外来者”,DPO的职责是保护用户数据,而不负责企业的盈利。再加上这种合规费用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所以在GDPR的重压之下,互联网公司日子并不好过。
在监管方面,欧盟也存在“人手短缺”和“罚款不足”的现象。
根据GDPR规定,企业需在发现隐私违规事件后的72小时内,向监管部门和受影响的个人作出报告,这比以往规定的报告时间要严格不少。不仅企业恐慌,监管部门也是“手忙脚乱”。
去年,英国的监管机构就体验了这种被报告淹没的感觉。英国委员会办公室(U.K. commission office)称,“你们是在提交报告,而我们淹死在报告里”。欧盟的监管机构也发现,媒体上有关GDPR的谣言、误解和恐慌越来越多,工作人员根本处理不过来。
不仅如此, 在罚款上,欧盟也显得有些“心慈手软”。根据GDPR规定,对于最严重的隐私违规行为,欧盟监管机构可获取该违规企业全球年收入的4%作为罚款,或直接处以2000万欧元的罚款(约合2239万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到目前为止,罚款数额较大的仅有两个案例:一个是Facebook与剑桥分析公司涉及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研究美国总统选举,被罚款64.5万美元;另一个是今年1月,谷歌因使用用户数据进行广告定位遭到了5700万美元罚款,但该金额远低于GDPR的最高罚款限额。对谷歌来说,若罚该公司全球收入的4%,那将超过40亿美元。
数据保护不可绝对化
虽然欧盟隐私立法的精神值得肯定,但GDPR执行效果不佳的背后也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
《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何渊,他专精于数据隐私法、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等领域的研究。
在何渊看来,GDPR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处理好“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的关系, 欧盟现在采取被动的“同意模式”,导致很多企业的数据基本无法共享。
“目前欧盟采取这种绝对化的方式,基本上限制了用户所有数据的流通,不仅用户不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力,对企业来说,处理这种合规的成本也是极高的。”何渊说。
在被问到应如何改进时,何渊表示,“首先,应当赋予数据主体,即用户更多的‘选择权’而非‘控制权’,如果享有‘自由选择权’,用户就可以将数据卖给第三方加以利用,这种商业化也有利于科技公司的发展。另外,欧盟还应区别对待‘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信息还是可以被利用的,而欧盟限制了企业对所有数据的利用显然是过于绝对的。”
在区块链技术下,这一难题可能会得到解决。何渊指出,“正如扎克伯格所提及的,未来可能实现两个人在社交软件上谈话,只有双方和监管部门能看到个人信息,企业无法看到,但其仍然可以在不涉及隐私的情况下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和利用,实现其商业价值,而这项技术也已经处于研究之中。”
对于GDPR的罚款不到位和监管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何渊表示,“其实这种隐私侵权案取证的时间是比较长的,所以也需要一个慢慢调试的过程。另外,由于欧盟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它对区域内各国的政策推行很难进行得十分到位。虽然各国有自己的监管机构,但据我所知,欧盟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工作人员也仅有四五十人。”
在何渊看来,其实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也可以追根于欧盟限制“数据流通”的绝对化。他告诉记者,“目前欧盟直接限制了数据的流通与共享,这仍然是一个误区。如果采取‘事先告知、事后追责、罚以重金’的方式,对美国企业来说可能更加有效,这样也不会过分影响商业的活力。”
欧酝酿“最严监管范本”
事实上,欧盟也意识到了自己在GDPR上存在的问题,并推出了《欧盟企业间数据共享报告》、《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等后续指令作为改进。
但在何渊看来,欧盟其实不会对GDPR作出实质性的改变,因为目前GDPR存在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是由其最初“定位”造成的。
“除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外,欧盟还想将GDPR打造成一个‘最严监管范本’以增加其在对美贸易谈判中的筹码。从这一层面上讲,GDPR就不仅是一个条例了,它也是区域间经济竞争的一个‘重要抓手’。” 何渊对记者说。
《经济学人》杂志指出,在全球市值最高的20家科技公司中美国占15家,而欧洲仅有1家。何渊认为,“正是由于美国有Facebook、谷歌等众多互联网公司,而欧洲缺乏这类科技巨头,所以打造‘最严监管范本’对欧洲本地数字经济的威胁和影响并不大,欧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而事实上,隐私监管也确实成为了欧盟在与美贸易谈判中的“重要筹码”。 何渊告诉记者,“由于欧盟将美国列入了对隐私保护不充分的国家名单中,无论是早期的《避风港》协议还是后来的《隐私盾》协议,都令欧盟在谈判中占据了优势。”
何渊还强调,“正是由于欧盟目前的处境以及GDPR在谈判中的重要地位,其在短期内对GDPR的改进仅限于‘小修小补’,不会有大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