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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对限售股的减持有进一步规范的必要

加入日期:2019-2-25 8:59:1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2-25 8:59:14讯:

  猪年的首个交易周,A股市场表现强劲。不仅股指出现大幅上涨,成交量亦出现同步放大。股市的良好表现,活跃了市场氛围,提升了人气,对于投资者信心的慢慢恢复同样是大有裨益的。然而,股市的上涨,也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监高等)的减持提供了契机,各种减持公告如雪片般飞向市场即是最好的证明。

  比如精测电子持股5.39%的股东西藏比邻、中旗股份合计持股7.9%的股东昆吾九鼎、苏州周原九鼎、Jiuding Mercury Limited(三者为一致行动人)、中原证券持股15.71%的第二大股东渤海投资等均发布了清仓式减持的公告。据统计,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共发布417份减持计划,涉及227只个股,市值达到340.63亿元。其中,有66个减持计划属于清仓式减持,占比达到15.83%。

  减持股份是上市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不容剥夺。但对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而言,其大肆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而且,由于重要股东持股较多,与散户相比在信息获取上有不对称的优势,其大肆减持或清仓式减持行为,一方面会对股价形成较大的冲击,另一方面无形中也会打击其他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新股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大小非的减持,都会对市场产生抽血作用,导致市场资金面承压。比如2016年限售股套现2837亿元,2017年因5月出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新规》),当年限售股套现金额有所下降,但也达1600亿元。而且,由于新股发行实现了常态化,意味着今后会有源源不断的限售股解禁套现,也意味着限售股的解禁套现将对市场形成长期性的压力。

  要缓解这种长期性的压力,现行的《减持新规》显然是无能为力的。个人以为,规范限售股的减持,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首先,《减持新规》规定,限售股通过交易所竞价减持,3个月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一年即可减持4%。4%的股份对上市公司而言并非小数目。如果考虑到一家上市公司股东较多的情形,那么可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比例将不小。基于此,建议对限售股每年减持比例进行收紧,将3个月减持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总股本的0.5%为宜。

  其次,《减持新规》对持股小于5%的股东减持其实是没有进行限制的,这是该制度的一大漏洞。实际上,上市公司股东持股4.95%与5%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持股5%减持时会受到限制,而4.95%则不受限制,这不仅对持股5%的股东不公平,而且,4.95%的股东如果实施清仓式减持的话,由于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一次性减持全部股份,其对股价的冲击力并不比5%的小。因此,对于小非的减持,同样有进行约束的必要。个人以为,小非每3个月的减持比例,同样不应超过0.5%。

  其三,在上市公司股东的清仓式减持中,常常出现高管违规减持的案例。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出现违规减持的情形,交易所除了谴责一下外,其他方面基本都于事无补。但对于高管这种违规行为,个人以为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比如,违规减持的高管,除了交易所进行公开谴责外,可认定其为不当人选,将其清除出上市公司高管的队伍之外,如此才会产生威慑力。

  由于没有司法权,证监会在处理市场上的违规行为时,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在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方面同样如此。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特别是清仓式减持后,证监会往往无力采取相应措施。基于此,建议给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让其拥有对违规帐户资金进行冻结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违规减持或者是超比例减持的股东,证监会应采取措施禁止该帐户资金转出,并责令违规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份,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否则,证监会将不对违规帐户采取解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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