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11-25 21:28:07讯:
央行年度重磅报告出炉!
11月25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对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报告一年发布一次,对当前经济金融领域风险的分析、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等“例牌菜”是外界每年关注的重点。同时,报告也会设置专题,就某一类热点问题深入研究,今年的报告就对科创版、金融科技等话题进行专门研究。
先看报告中的一些要点:
1、加大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继续有序处置重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着力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2、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和金融腐败行为,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严格股东监管,防范大股东把金融机构变成“提款机”。
3、开展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攻坚战,推动交易场所有序整合撤并,坚决依法关闭撤销严重违规、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
4、建立金融委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正面宣传解读力度,及时、主动发布解读重大经济金融政策和重要经济金融数据,加强与市场沟通,快速回应舆论关切。
5、个别低收入家庭的偿债状况尤其值得关注,下一步,应坚持从宏观审慎视角防范住户部门债务风险,多措并举应对部分地区住户部门债务增速过快和部分低收入家庭债务负担过重问题。引导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避免低收入家庭过度负债。
6、科创板注册制目前仍进行实质性审核,与强调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作出判断的注册制仍有差异。保荐机构跟投制度是一项新制度,短期可作为权宜之计,但长期来看,保荐机构跟投制度潜藏利益冲突,需要持续关注其实施效果,不断调整完善。
7、由于互联网监管环境相对宽松,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或利用现有分业监管的空白进行套利。例如,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新设机构、控股或参股金融企业等方式,已演化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受到监管。
8、部分机构掌握了海量消费者数据,垄断整个信息链条,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遭受网络攻击,甚至可能对整个国家的数据安全造成威胁。下一步应将互联网科技企业控股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纳入监管范围,适用相关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
9、假定四家G-SIBs(工农中建四大行)资产按一定速度增长,净利润扣除分红后转增资本,同时考虑到表外业务回表、资产“瘦身”等因素,经初步测算,四家G-SIBs的资本缺口较大,满足TLAC(Total Lost Absorb Capability,即总损失吸收能力,是监管机构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新监控指标)要求存在较大压力。
10、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我国TLAC监管规则。我国G-SIBs执行TLAC框架的时间已较为紧迫,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推动TLAC规则早日出台,并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系统性研究设计,为我国 G-SIBs按时达标创造有利条件。
建立金融委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制度
报告认为,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国际上,世界经济增速“见顶回落”的可能性增加,全球范围内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情绪加剧,不确定性上升。在国内,经济运行周期性、结构性问题仍然存在,金融风险正在呈现以下一些新的特点和演进趋势:
一是重点领域风险仍然较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规模大,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压力较大,房地产市场风险可能在某些区域显现,并可能传导至金融机构。
二是重点机构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增量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存量风险仍然比较突出。个别金融控股集团、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可能暴露,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仍需关注,非法集资形势仍然复杂。
三是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不容忽视。金融市场对外部冲击高度敏感,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稳定承压,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加大。
针对上述金融风险新趋势,报告认为,一方面,要有效处置各类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大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继续有序处置重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着力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和金融腐败行为,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严格股东监管,防范大股东把金融机构变成“提款机”。加强内控合规,防止出现“内鬼”,同时明确金融从业人员尽职免责的具体要求。
另一方面,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攻坚战,健全交易场所的准入和监管规则,继续大力整治交易场所违规开展业务,推动交易场所有序整合撤并,坚决依法关闭撤销严重违规、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
此外,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加强对股市、债市、汇市的实时监测,阻断跨市场、跨区域、跨境风险传染,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同时,主动做好预期管理,建立金融委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布解读重大经济金融政策和重要经济金融数据,加强与市场沟通,快速回应舆论关切。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最新结果出炉
为落实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央行在总结前期探索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开展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2018年四季度的央行金融机构评级覆盖了437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显示,24家大型银行中,评级结果为1级的1家,2级的11家,3级的7家,4级的3家,6级的1家,7级的1家。
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3级的370家,占比8.5%;4~7级的3398家,占比78%;8~10级的586家,D级的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从机构类型看,外资法人银行和民营银行的评级结果较好,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结果次之;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结果较差,分别有43.3%和32.7%的机构分布于8~10级。
报告认为,总体看,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近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评级结果较差,客观上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上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的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据了解,央行向评级对象“一对一”通报评级结果、主要的风险和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跟踪金融机构的问题整改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警示,根据其风险特征及成因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对症提出补充资本、压降不良资产、 控制资产增长、降低杠杆率、限制重大授信和交易、限制股东分红、更换经营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要求。
此外,报告透露,下一步要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尤其是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中,要极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和各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应及时通过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和存款偿付等方式处置风险,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建言科创板改革
科创板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首批25家公司已于7月22日正式上市交易。本次报告专门就科创板的相关制度安排提出政策建议。
报告认为,科创板多项创新制度已经与成熟市场接轨,但应看到,其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一是科创板注册制目前仍进行实质性审核,与强调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作出判断的注册制仍有差异。
二是在科创板新股定价机制下,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掌握定价权,承销商在发行定价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是保荐机构跟投制度是一项新制度,更多考虑了科创板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进初期的特殊需要,短期可作为权宜之计,但长期来看,保荐机构跟投制度潜藏利益冲突,需要持续关注其实施效果,不断调整完善。
四是科创板退市规则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情形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
报告建议,应以科创板成功推出为契机,做好下列工作:
尽快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涉及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的联动修订,加快构建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
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渠道,可考虑利用上海已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的有利契机,探索培育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让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建立科创板动态评估机制。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定期对相关制度安排进行动态评估。试点成熟一项推广一项;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尽快根据试点相关情况进行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商需纳入监管
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普惠金融,在便利金融交易、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对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带来挑战。
金融科技对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会带来哪些挑战?报告认为,部分科技公司拥有支付清算、征信和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对相关领域的规则制定、准入退出等产生影响。
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对现行金融监管形成挑战。由于互联网监管环境相对宽松,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或利用现有分业监管的空白进行套利。例如,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新设机构、控股或参股金融企业等方式,已演化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受到监管。其中,一些互联网企业以单纯获取金融牌照为目的,将所控金融机构作为资本运作平台,追逐高额金融投资回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报告认为,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存在信息安全隐患。部分机构掌握了海量消费者数据,垄断整个信息链条,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遭受网络攻击,甚至可能对整个国家的数据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报告建议,应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改进监管框架,加强消费者保护:
一是制定完善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的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准入标准、监管规则、法律责任等。
二是将互联网科技企业控股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纳入监管范围,适用相关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
三是研究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关问题,明确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