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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杨建 每经编辑 谢欣
科创板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在2019年1月30日由上交所发布,火山君注意到,科创板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点有:1、上市前5天不限涨跌幅,第六天开始设限20%;2、支持同股不同权;3、没盈利也可上市;4、试点注册制;5、最低市值门槛为人民币10亿元;6、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7、足额计提减值损失;8、将执行史上最严退市制度。
那么,科创板股票的市值指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发科创板股票有5套市值指标
按照科创板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上交所将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首先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其次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四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五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同时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存在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虚假陈述,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所审核工作、阻碍和拒绝交易所现场检查等情形,上交所可以实施1~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明确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证监会作出不同意注册决定的,发行人1年后方可再报。
上交所还规定,保荐人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在1年内累计两次被上交所不予受理的,3个月后方可向上交所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利润实现数未达到披露盈利预测80%、50%的,将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定期限不接受文件的“冷淡对待”;对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定期限不接受文件的“冷淡对待”。同时,对未勤勉尽责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1年内不接受文件的“冷淡对待”。
注册制要压严压实中介责任
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相关各方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让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上交所表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承担“看门人”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把关;交易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通过一轮或者多轮的审核问询,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说清楚,讲明白”,努力让“问题公司”或者公司重大问题无所遁形,防范和震慑欺诈发行。
上交所还明确,因中介机构过错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可以给予中介机构1~3年内、相关人员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审核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交所可以给予1~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规则还强调压严压实中介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通过申报时保荐人同步交存工作底稿、审核中根据需要启动现场检查、事后监管给予“冷淡对待”等措施,推动落实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职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对此,上海鼎锋资产总经理李霖君指出,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的信息披露除了规定动作外,内容更加丰富和完整。科创板是中介机构的一次难得发展机遇,但又特别考验中介机构的能力。中介机构责任的落实重点在于:一是真实性;二是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投研能力、定价能力、发行能力以及资本实力是核心。对真实性的核查以及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科研能力做出实质判断。
上海重阳投资总裁王庆此前告诉火山君,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可由标准制定、执行规则、监管惩戒等方面入手。在执行上,建立了证监会或交易所执行信息披露要求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切实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与强化上市公司责任相辅相成,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职权和责任进行明确划分。通过明确中介结构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和划分中介机构各方的责任标准,应通过相应地法律法规建立行政、民事惩戒机制,同时加强证券业协会、律师协会以及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强化自律和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