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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应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

加入日期:2018-9-26 15:14:13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9-26 15:14:13讯:

  9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在参加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时发表讲话称,目前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在立法上仍有许多亟待加强的地方,制定更加细致、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十分迫切。

  我国对于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徐明提出,我国对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徐明介绍,我国资本市场的立法仍然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除《期货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之外,最为明显的是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上不健全。目前的法律的状况与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和重要性不相适应。虽然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法律层面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中有所规定,但均较为粗略且并非针对投资者保护本身的,目前的规定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

  在法律层面上,徐明还提出,投资者保护还需要更高阶位的法律制度。在总体上,目前所行的制度规定阶位不高、层级有限。此外,徐明还指出,目前我国投资者面临的许多新实践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徐明指出,《条例》的制定要注重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逻辑。要按照总则、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的适当性、相关参与人的义务、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救济、附则的逻辑,紧紧围绕着投资者及其保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展开。

  应特别重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

  对于被保护主体问题上,徐明提出,应当特别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应有特殊的安排。徐明在四个方面对此作出说明,一是要细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的分类,严格投资者身份;二是要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三是要确立先行赔付制度和示范判决制度,减少投资者保护的成本、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效率,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四是安排好投资者保护基金,使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救济能落到实处。

  在保护机构方面,徐明认为,应当确定投资者保护的公益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等,充分赋权。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也从法律上对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了规定。但仅仅《证券法》的规定还较为原则。应在行政法规中将投资者保护机构细化,详细规定其性质、地位、职责、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相关单位的协助、组织构架、运作机制、经费来源和使用、业务规则、监督和禁止行为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中小投资者损害赔偿金落实到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赔偿基金问题,徐明表示,应当充分发挥好保护基金的作用,让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能落到实处。尽管人民法院在资本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已经废除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做到。在此情况下,如果行政罚款先于民事赔偿,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就无法落实;另一方面,在侵权行为人因无法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到位,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金也无法落实。

  对此,徐明称,如何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损害赔偿金真正落实到位,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要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让投保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在投资者民事赔偿金一时难以实现时,由投保基金先行垫付,并取得受害投资者的代为求偿权。要在《条例》中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来源、管理、分配、使用、监督等作出较为细致的安排。

  徐明声称,《条例》在规定投资者保护基本问题的同时,还要认真总结我国资本市场28年来投资者保护的经验和创新举措,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条例》体现出来,比如持股行权制度、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小额调裁机制、先行赔付制度、行政和解制度、支持诉讼制度、示范判决制度、证据认证制度、集中管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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