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9-13 2:42:51讯:
从“国美控制权之争”到“阿里巴巴海外上市”,从“宝万之争”到“中兴事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滞后,导致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面临诸多挑战。
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长江学者李维安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公司治理亟须从‘零敲碎打’到‘通盘考虑’、从‘临时喊话’到‘依规问责’、从‘引领中国’到‘对接世界’,实现治理准则与国内外法律和实践接轨,与时俱进地反映国际公司治理的新趋势。”
中国经济时报: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就新出现的现象给出了明确意见。比如,针对很多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抵御“野蛮人”入侵,新规第七条明确表示,“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这一条款的设置主要是针对“宝万之争”后很多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控制权市场矛盾已经非常突出,显然不能一禁了之。那么,究竟该如何规范控制权市场?
李维安:这的确是该案例的意义所在,不仅引发600多家上市公司自发修改公司章程,而且反映了治理规则建设的需求。“万科控制权之争”案例暴露出万科集团在应对敌意收购的过程中,公司治理章程及其相关制度存在较大漏洞,缺乏有效的遏制或规避措施。特别是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公司,应做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事前准备”,即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中事先预备好“防盗门”,设置反收购工具,但必须事先获得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当然,在反收购工具运用的过程中,需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防止反收购工具的过度应用阻碍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甚至可能被公司高级管理者或董事会用于规避股东的监控。
基于此,建议增加条款:一是在中小股东支持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制定应对敌意收购的相关制度。二是应确保控制权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保证各类反收购工具不要成为公司高级管理者及董事会控制公司、规避股东问责的手段。公司设置反收购机制应由提案人在股东大会中详细论证其必要性,并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确保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中国经济时报:这次准则修改最大的变化是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能否通过万科的案例谈一谈上市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意义?
李维安:万科以其“工厂化”的高标准、高质量的产品获得了广大客户的青睐,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在资本市场,万科股价长期处于被低估状态,其市盈率和市净率指标长期低于地产股平均值。这不仅使广大中小股东难以有效分享公司高速发展的收益,也给潜在收购者提供了低点布局的机会。万科股东大会的投票率仅有35%左右,使得投资者日趋短期化、投机化。
在万科控制权争夺的激烈过程中,万科股东大会的投票率也仅有35%左右,说明众多中小股东游离在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决策之外,作为中小股东的重要代表机构投资者也“发声”不多,这恰恰是万科危机的根源所在。 从现在的万科股东结构看,有不少于11%的股份为较大的机构持有,尤其是银河、中信、华泰等三家在三季度低位布局的机构,据估算已收获70多亿元的账面盈利。这些机构握有为数不少的股份和表决权,如能发挥其治理作用,而不仅仅只是追求财务投资回报,对于我国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所以,建议增加以下条款: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包括移动终端),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更便利地参与治理。
另外,建议修改的条款: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例如,公司章程或类似治理文件的修订;股份的增减或回购;重大交易,包括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方面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最后,增加机构投资者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条款。
中国经济时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边界也是被市场讨论比较多的话题,尤其是在万科股权争夺中,万科独立董事华生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但显然其效益并不明显,此次修改意见对上市公司独董履职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公司出现股权争斗时,独立董事应该站出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此您怎么看?
李维安:独立董事,顾名思义最主要作用就是如何发挥好独立性,作为公司长期价值的关注者,同样承担着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不受侵害的责任。特别是在大股东、现有管理层董事的意见产生分歧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独立董事意见的发表更具重要意义。因此,需要相关制度加以保障。既要鼓励独立董事站出来发声,又不能掺杂个人或商业利益。
建议修改: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公司长期价值为导向,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中国经济时报:围绕新型网络公司控股权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在诸多上市公司实战案例中,阿里巴巴美国上市也属于这类问题。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维安: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本质上类似于给予马云等合伙人控制权优先股,是国内现有规则难以解释或允许的治理模式创新。香港当时也不允许,所以阿里到美国上市了。香港现在修改规则了,我们也不得不考虑修改上市规则,以适应互联网公司上市治理的需要。但是,我认为,香港取消“同股同权”的作法代价太大了,有可能动摇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根基,可以考虑赋予创始人或者高管以“控制权的优先股”,是实现投融资双方以更大灵活性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的必要保障,也是顺应网络经济发展、网络治理模式变革需求的制度创新。
当前,加快导入控制权优先股,能够保证握有公司发展关键智力资本,因为只有较少股权的创始人、管理者等可以控制公司经营发展方向,这些人最了解公司的发展方向,也对公司最有“共生共存”的意愿,而且这类控制权优先股也可以在国企改革中作为“金股”,以帮助国家对关键行业企业的控制,这既避免了政府为实现控制而消耗过多资本,也是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其利用政府权力干涉企业经营,实现了国家对关键资源的高效控制。然而境内对于这方面的治理规则还未涉及。因此,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股权设置方面,可以适度引入控制权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