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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卷入巨额操纵案:操盘者被罚没18亿户主黄晓明“连坐”吗?

加入日期:2018-8-14 1:57:58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8-14 1:57:58讯:

  尽管黄晓明的工作室替其否认出借证券账户,卷入20亿股价操纵大案,但外界还是赶着送“实锤”来了。

  8月10日,证监会例会披露,对高勇操纵市场案作出处罚,罚没金高达17.9亿元。据披露,2015年1~7月,高勇以20亿资金违法操纵精华制药股价,这20亿资金除了一方面源于其控制的信托账户,另一方面则是来源于黄某明、张某燕、张某、吴某江、倪素某等14个自然人所出借的账户。(详见第一财经8月10日报道《“异常波动”期间违法案逐渐落定,证监会18亿天价罚单开给杠杆操纵》)

  证监会处罚一出,黄某明立刻被外界锁定为娱乐明星、人称“教主”的黄晓明。第一财经记者曾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得到确认,黄某明确系外界所熟知的黄晓明。且记者发现,黄晓明这一名字曾出现于精华制药2015年中报的前十流通股东名单之中,持股的时间段与高勇操纵精华制药出现高度重叠。

  母子牵涉其中

  8月10日,证监会例会披露高勇操纵市场案细节,黄某明的名字出现在出借账户的自然人名单中,这让外界猜测,黄某明就是黄晓明。

  有接近监管层人士此前谈及该操纵案时曾表示,黄某明是位“一线明星”,并私下向记者透露其正是外界所熟知的黄晓明,记者也在精华制药的2015年的中报中找到了关于“黄晓明”名字的踪迹,得以佐证。

  在精华制药2015年中报中,黄晓明曾以143.66万股的持仓位列该公司第九大流通股东,时至当年的三季报中,黄晓明又从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消失,记者进一步向前查证发现,当年精华制药的一季报中,黄晓明未出现在重要股东名册。

  这意味着,黄晓明名下的证券账户大可能是在二季度前后短暂且大额的买卖了精华制药,这与高勇操纵精华制药的时间段落(1-7月)出现了高度重叠。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显示,14个自然人所出借的账户中,高净值自然人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后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同样由高勇作出决定并具体实施。公开信息显示,黄晓明母亲正好名为张素霞。

  证监会披露,高勇分三个时间段操纵精华制药。第一阶段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大量买入并锁仓;第二阶段在5月25日至6月4日,精华制药批股重组进展并复牌,高勇又以55.24元的均价连续9日买入,继续锁仓;到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开始集中清仓跑路,并在6月19日期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方式继续维持精华制药股价。

  证监稽查调查出,到2015年7月22日,除薛某账户仍然持有“精华制药”外,高勇所控制的其他账户组所持精华制药均全部卖出,共计卖出2535.62股,卖出金额16.84亿元。也就是说,若黄晓明持有的143.66万股均在7月22日前卖出,卖出金额将接近1亿元。而这1亿元,多少归黄晓明,多少又归高勇,外界则不得而知了。

  “户主”罚不罚

  因为操纵精华制药股票,证监会向高勇开除了高达17.9亿元的罚单。高勇一人被罚。其操纵的证券账户背后的所有人又是否需要连坐?这样以“代客理财”形式存在的股价操纵,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操纵案件一般只认谁干坏事,就是谁控制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不论账户所有权人和资金来源。“除非有证据证明,账户所有人明知高是为了操纵还提供了账户和资金,如果还有分成,那就构成共同操纵,但证据很难取得,否则容易错罚无辜。”该人士称。

  另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则认为,将自己账户委托给他人理财,目前也是要承担违法责任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6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违法案件中账户实名制相关主体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黄某明将账户委托给他人操作被处罚,中国结算可对涉案账户采取自律监管。该人士还表示,如果账户委托他人操作,但对他人操纵行为毫不知情,责任会轻微一些,但如果知道他人操纵或授权操纵,那责任的认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具体还要看实际的情况来判断。”他称。

  中国结算在《通知》中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具体起止时间以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书为准。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

  不过对于是否违反实名制,目前监管认定过程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当前有一派观点认为违反,也有一派认为不违反,理由是操纵者控制的账户实际上等同于其自己的账户。类似的概念还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以及信托法名义持有人的概念,还有交易所“过桥减持”的制度安排等等。

  “实名,不只是自己的名、还是他人的名那么简单,这是一个或许在几年内都将扯不清的问题,”有接近监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是视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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