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行情000681,诊股)
今日(7月3日),斯太尔(行情000760,诊股)(000760,SZ)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一桩诉讼。有意思的是,斯太尔在这则诉讼官司中可谓“躺枪”,因为它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第三人。
根据公告内容,斯太尔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涉及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财达证券发现英达钢构质押标的证券尚处于限售状态,认为上市公司有义务协助办理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斯太尔却认为,股东所持股份并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度遭遇券商起诉
截至今年3月31日,英达钢构持有
斯太尔1.18亿股,持股比例为15.23%。
据公告内容,2017年3月29日,英达钢构与财达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英达钢构将其持有的2780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财达证券,融资1.6亿元。根据协议约定,该笔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处置线为140%,若履约保障比例触及处置线,财达证券有权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欠款时,财达证券有权继续向英达钢构追偿。
截至2017年5月31日,上述股票质押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处置线。经财达证券多次催促,英达钢构未能采取履约保障措施。财达证券发现质押标的证券尚处于限售状态,认为斯太尔有义务协助办理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实际上,这不只是英达钢构第一次遭遇券商的诉讼。今年2月15日,斯太尔就披露英达钢构为取得融资,曾将其持有公司8959万股限制性股票质押给财通证券(行情601108,诊股),质押到期日为2017年9月15日。由于英达钢构尚未偿还有关款项,彼时财通证券就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获受理。
这次新的诉讼,财达证券要求斯太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被告质押给原告的斯太尔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对此,斯太尔表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的相关规定,英达钢构所持公司限售股份尚不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
限售因业绩承诺未完成
该次诉讼纠纷,
斯太尔系被卷入进来。而
斯太尔与英达钢构还发生了诉讼纠纷。去年12月底,
斯太尔就英达钢构未履行2016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事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2016年度业绩补偿的涉及金额达4.87亿元。
回溯事情经过,2013年,斯太尔向包括英达钢构在内的六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了3.14亿股,通过上述发行,斯太尔共募集资金15亿元,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权,上述发行完成后英达钢构成为原告的控股股东。
而根据《利润补偿协议》,英达钢构承诺标的资产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每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4亿元和6.1亿元,共计11.8亿元。但标的2016年并未完成业绩承诺,英达钢构且未支付业绩补偿款。至今年1月25日,斯太尔收到英达钢构支付的500万元业绩补偿款。
2018年3月23日,斯太尔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英达钢构持有的1.18亿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轮候冻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日致电斯太尔证券部。“限售和股份冻结是两码事。”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股东股票要解除限售是有一个条件,那就是需要完成业绩承诺,“虽然限售期已过,但是它(英达钢构)相关的业绩承诺还没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