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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业界争议电商法:立法需量体裁衣防止“一出台就过时”

加入日期:2018-7-23 3:26:33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7-23 3:26:33讯:

  7月21日下午,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新京报承办的“新时代的电子商务行业担当”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记者在会上获悉,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多位权威专家和业界代表认为,草案三审稿在如何适应新业态、如何厘清平台责任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防止法律“一出台就过时”。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

  “今天的电子商务技术不仅限于线上也逐步在线上线下融合,以后无商不电、无电不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标志着我们正在进入数字经济时代。”讨论伊始,中国电商协会产业创新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朱宇清表示。

  在不到20年的时间之内,中国的电子商务从诞生发展到如今的百花齐放的局面。商业模式方面,从B2B、C2C、B2C再到线上线下融合,不断演进和创新;所涉产业方面,从制造业、零售业、物流业再到大数据、云计算,中国的电商实践已超越“实物零售”的范畴,不断拓展着产业边界,电子商务早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

  对此,与会专家指出,这部法律虽然叫电子商务法,但应该以更长远的眼光通盘考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阿里巴巴政策研究室主任朱卫国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界定“电商”和“平台”,面临很大的挑战。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来临,线上线下逐渐融合,“数字经济”会进一步模糊电子商务和传统商业的概念边界,目前草案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概念的界定,会随着新业态的迭代而面临“刻舟求剑”的尴尬。

  “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虽然说这部法律用的名称是电子商务法,但其实我们一直主张应该是制定数字经济法,或是平台治理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

  在周汉华看来,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已经历经四个阶段:1.0时代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时代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来配置社会资源,推动大众供给格局的形成;还未到来的4.0时代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经济形态。

  对此,周汉华指出,目前的规定,仍然还只是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存在覆盖面不够广的问题。“在最需要规则的地方,也就是3.0形态的平台经济,目前的三审稿仍提供不了解决方案。”唯品会资深律师肖启勇在讨论中举例分析,“传统的一个电商模式就是上唯品会、京东通过它的商家去购买,现在可能在朋友群购买、微信群里购买,或者是上快手、抖音这样的视频网站进行购买。”他建议,对于此类新型电子商务行为,立法中也有必要加以规范。

  “未来80%以上的business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朱宇清直言,因此,这部法不仅关乎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甚至关乎未来每个人、每个企业和每个家庭,能够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营商环境打下坚实的根基。

  电商法应量体裁衣

  研讨中,周汉华、中国社科院财经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等专家建议,电商法在界定平台责任的过程中,需要科学地认识平台经济的概念,同时,需要分别针对不同形态的平台经济,量身定作监管规则。

  “如今,我们应该看到平台多元化的情况特别明显,”李勇坚举例分析,诸如滴滴、58同城、小猪短租等平台在性质、运作模式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在立法时,第一条就要明确,我们的平台是多元化的,因此每个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不一样。现在我们一个筐子把它‘框’下来,这个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忽视了平台经济不断演进、模式日益多元化的问题。”

  “我们现在的规定,基本上把平台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几乎视为一个共同责任,视为同一个行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分析,“这样一来,就完全没有厘清电商当中第三方平台跟具体实施销售商品、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他们是完全不同的角色定位。”

  此外,与会者讨论建议,电商法立法过程中,除了明确划分平台的责任,还需要对平台可享有的权利加以规定。李勇坚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分析,平台承担着审核经营者等义务,但平台并不掌握司机的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让平台只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权利或没有任何数据的赋予,这种条文其实是很有问题的。”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面临着一个亟待回应、亟待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这样一部法在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当中的制度性的价值。”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分析表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乃至经济发展备受瞩目的中坚力量之一。在我们建设电商法治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博弈的考量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的价值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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