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7-2 9:02:31讯:
搅动全行业的证券期货行业的廉洁从业监管从6月30日起实施!
这也就意味着藏身于行业中的各类潜规则将被集中打击,不仅行业和机构要从内控层面防范利益输送,个人也得从廉洁层面避免出现行贿或受贿情形。
资本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格,金融反腐、全力整顿乱象已成为证券期货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具体来看,此次规则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建立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评估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等,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
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接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
5、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重点规范,对“围猎”监管工作人员、探听保密信息、干扰审核工作、唆使或协助他人行贿等突出问题进行细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行业务时,不得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等。
6、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每年4月30日前,向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8、 证券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证券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加大管控力度,对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合规审查,切实防范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的违规风险。
9、 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对相关聘请的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进行持续披露。
10、 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自今日起,向中国证监会和各自律组织提交申请的投资银行类项目,需聘请第三方。
金融反腐之风刮到资本市场,即日起实施
金融反腐之风刮到资本市场,就形成了两份制度性规则,一份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简称《规定》),一份是《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简称《意见》)。
这两份文件此前都曾征求过意见,2018年5月4日和2017年12月29日,证监会分别就《规定》和《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征求意见结束,《规定》共收到12家单位和13名个人的68条意见和建议,《意见》共收到16家单位和1名个人的45条意见和建议。从反馈意见情况看,证监会发言人常德鹏介绍,各方均对《规定》和《意见》的基本思路、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在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修改了《意见》标题,并对《规定》和《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常德鹏表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和《意见》要求,切实强化廉洁从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抓紧建立相关内控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证监会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审核、深入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并对违反《规定》《意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业务费用支出需有标准
完善后的规则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同时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
其中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规定》还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多项禁止性规定出炉
《规定》明确了多个禁止性规定。其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是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是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是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是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是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
一是直接或者间接以上述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是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是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是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是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规则》还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包括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以及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获取内部信息;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等。
对于投行业务,规则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七类情形,包括了:
一是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是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是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是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是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是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七是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投行需聘请第三方就廉洁风控发表意见
针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利益输送高风险环节,证监会还制定的专项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发表意见。包括了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和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等都需聘请第三方。
《意见》指出,证券公司应切实增强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并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第三方应有的资质条件及遴选流程,同时严格履行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流程, 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行为的管控力度,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只能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意见还明确了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并且,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自提交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后到持续督导、受托管理等存续期结束,证券公司及其服务对象新增聘请第三方或原聘请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按及时履行合规审查、信息披露、核查和发表意见等程序。
触碰红线,行政处罚“伺候”
《规则》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中,可以将廉洁从业管理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在行政处罚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并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违法情形的,证监会可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到可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规则都做了具体规定。对于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连续或者多次违反规定;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规定的情形,证监会将从重处理。
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监管到行业均受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规定所称监管人员包括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单位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评价、基金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证券期货服务类机构参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