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24日下午,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首次听证会,就拟作出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记者向深交所方面了解到,目前对于*ST烯碳退市与否的裁决时间尚未确定。
此前,*ST烯碳因2014-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于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尽管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显示,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为9664万元,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同样触发了深交所的退市规定。
深交所就*ST烯碳终止上市召开听证会
本报记者 周松林
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首次听证会,就拟作出的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烯碳”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现场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听证会上,深交所工作人员就拟作出的*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进行了现场陈述。因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ST烯碳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今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论其财务报表是否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强制终止上市。
听证当事人从公司历史沿革、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开展的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2017年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公司后续拟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向听证委员作了阐述,并表示公司已知悉其明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但希望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给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时间。参与听证的委员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年报签署弃权意见的原因、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终止上市情形等进行了询问,听证当事人和深交所工作人员作了回应和解释。听证会后,上市委员会继续召开工作会议,结合听证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将据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此次听证会是深交所今年4月23日发布新修订的《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后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也是深交所针对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的首次听证会。通过向当事人现场释明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规则依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尽可能为上市委员会委员呈现更详尽、准确的审核依据,提升重大监管决定作出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这次深交所与市场主体面对面听证交流,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对监管规则的理解,有效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提升交易所一线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坚持依法治市,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机制,努力建设透明交易所,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