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路通彩虹(836010)发布关于山东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1年9月20日,北京城市彩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乙方,2016年2月29日变更名称为北京路通彩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称乙方)与山东高速(行情600350,诊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称甲方)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乙方租赁甲方广告位100个,租赁期限十年,租赁费用3000万元,最终确认被告向原告出租广告位84个。
被告提供的84个广告位中的T50等63个广告位因第一期《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期限三年)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许可展期,原告已通过诉讼方式解除租赁关系。剩余的21个广告位于第二期《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许可展期并于2017年12月14日向被告致送了要求其履行办理广告位许可展期的合同义务的律师函,但被告至今仍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后续租赁期限内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证》,也未给原告置换无权利瑕疵的其他广告位。
根据合同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广告牌不能正常安装施工、使用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该广告位的租赁关系,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该广告位的租赁费,并承担自支付租赁费之日起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路通彩虹申请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T49等21个广告位的租赁关系;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租赁费316.33万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6.46万元;被告赔偿原告T49等21个广告牌建设成本费158.03万元;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开资料显示,路通彩虹于2016年2月26日挂牌新三板,公司致力于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投资咨询;项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