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3-9 21:26:22讯:
3月9日晚间,上交所和深交所齐齐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为具体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因触及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上交所:年度报告规避财务指标退市重大违法行为应终止上市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上交所: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均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上交所: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