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那天午后,几乎整个市场的人,都在观望着一场不一样的发审会。这种观望也曾经发生在贝斯达上会的那天。
下午3时29分,九泰基金的郑立昌发了一条朋友圈:文灿股份成功过会,这是新三板第一家带三类股东过会的企业。望穿秋水,终于等来春天。
其中的欣喜之情溢于言表,朋友圈中的点赞祝贺也络绎不绝。
一个月前,读懂君就三类股东的问题拜访郑立昌时,他的状态还与现在判若两人。那时,他口中还透露着对文灿股份担忧,有一家拟IPO公司质地非常好,但是因为三类股东的问题,IPO多耗费了些时间。
现在一切尘埃落定,再谈起那段艰难的过程,他轻松了很多。
一
文灿股份2015年申报IPO后耽搁了很长一段时间,主要是因为三类股东始终没有明确的审核口径。
那时含三类股东企业,没能在预期时间内收到IPO的反馈回复。2017年初证监会开始反馈的时候,我们才开始正式的核查穿透工作。200个人的一个资管产品大概两三个月左右可以完成核查。
三类股东核查过程中,我们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协调沟通。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渠道方和投资产品背后的投资人之间,需要克服很多阻力,无缝衔接、密切配合。
找投资人这个环节,不存在太大的问题,我们的产品募集之初就有出资人的档案信息。
把名单打印出来,一一联系,表明最近某公司要做一个调查。随即给投资人寄送一份调查表,核实出资人和文灿股份有无关联关系。调查表包括个人既往工作履历和各种亲属信息等诸多项内容,以通过投资人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去证明跟企业没有交集。
很多渠道方还比较配合,因为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也希望能给投资者好的回报。
为什么要我提供这些信息?我们几个产品背后的出资人有400多名,一开始有些投资者不接受,他们觉得很麻烦。这就是沟通的问题了,个中耗费的精力也很大。
我们向下游的渠道方、投资人收集完承诺函和调查表后,将资料再交给上游的券商、律师,用做后续的核实、底稿备份。
基本原则就是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层层穿透,避免利益输送。
穿透核查的同时,还要考虑产品期限的问题。
我们投资文灿股份的产品大多成立于2015年,大部分在去年做了展期,有的展期两年、有的三年,最终都能够覆盖锁定期。
如果涉及产品展期,工作量会很大,展期合同的拟定以及与托管行、投资者的沟通。
产品一开始设立时,大部分合同约定的是三分之二的投资者同意即可展期,也有需要投资者全部统一的产品。那么合同寄出去,再收回来进行统计,100多人只要有1个人不同意,就很难推进工作。
有些投资者不理解,为什么要展期?我现在需要钱,怎么解决?那就要去跟他沟通,说明这件事本身也是为了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二
对三类股东的芥蒂,本身在于证监会担心存在利益输送。我们在源头上就规避了这种风险。
产品成立时,是市场化募集。我们的股东身份都是按照资管要求进行过核实,合法合规,不存在层层嵌套和结构化。并且我们是在募集产品后取得项目,投资也是分散的。不是为了项目而专门成立产品,天然地就避免了利益输送。
也就是说,产品成立、投资、运作一定要规范,才有可能不构成障碍。
但要明确的是,目前不是所有的三类股东都可以满足证监会的审核要求。2015年有部分产品就存在两层以上的嵌套。
这种情况基本只能清理,而且难度很大。停牌期间没法交易,非交易过户的几种情形也很难满足。所以有些企业选择摘牌去清理。
说到底,我们这次能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关键还是在于项目本身。2015年接触文灿股份,我们投资经理带团队去做尽调,就觉得公司质地确实非常好。
三
文灿股份过会后,我看到了市场上的两种声音。一是歌颂三类股东终破冰,新三板迎来重大利好;二是怒喷歌颂三类股东破冰,细数文灿股份所带三类股东如何满足证监会规定的四个标准,并得出了不带这样的三类股东报会,还得被毙的结论。
三类股东问题是否已经解决,成为了大家争论的焦点。
实际上,我觉得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或者说,它从来都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其实回过头来看,有限合伙和三类股东的方式有什么区别?一个是法人,一个是非法人,但都是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都是需要层层穿透到个人,国企最后要穿到国资委。
存在嵌套和结构化就是不行,这与三类股东没有关系。只是三类股东,当时募集范围更广泛一些。
若按照现有的四个审核口径操作就不存在障碍。从证监会受理前,券商和律师就开始着手核查工作,基本上不会影响IPO的进度。当然,存在嵌套的产品要在向证监会申报前清掉。
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我认为针对三类股东出一个政策是有必要的,看产品是不是专项成立,如果是专项成立,负责核查要格外细心;如果本身产品成立时,投资人比较分散,投的项目也足够分散,那么予以相应的特殊化处理。
但市场上有针对三类股东持有股份在一个比例以下豁免核查的声音,是没有逻辑的。
举个例子,5%的股份是三类股东,有可能是一家基金持有,也有可能是10家。如果是一家持有,怎么可能不核查?
如果说某基金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基金份额比例不超过5%,也有可能是个伪命题。比如一个5000万的基金,只有1000万用于投资,且只投了一个项目,这样的情况,难道不核查吗?
每件事都有特殊、无法标准化的地方,因此该做的工作还是要做的。其中也会存在个案,券商等中介机构可以在实务中灵活把握。
比如确实查不到某个出资人,是否可以通过公安局证明找不到人这件事的真实性,再证明这个人对企业IPO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现在对于新成立的资管计划或者契约型基金来说,的确是明确了一个方向。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来讲,对新三板来说也是一个好事。
不能用大多数人的失败否定既有的成功,也不能用一次成功定义事情的本质。
九泰基金等三类股东配合完成100%穿透核查,不对企业构成IPO障碍是事实。未来针对三类股东个案出台扶持制度也是市场依然期待的。
你说呢?
文 | 马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