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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建构全覆盖体系:退市、跨境、独角兽环环渗透

加入日期:2018-3-13 6:05:57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3-13 6:05:57讯:

  “投资者保护永远在路上。”

  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执行副会长欧阳昌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保护的全新方向已经明确,即力求投资者保护工作能够覆盖全市场。3月12日,证监会便在富凯大厦召开了关于投资者保护主题的记者会,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在记者会上表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2018年证监会的工作重点。

  独角兽上市中的投保

  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证监会重要的基石性工作之一,因此证监会力求投资者保护工作能够覆盖全市场。

  赵敏便指出:“为确保投资者权益,2018年将继续完善投资保护制度,奖惩工作落实到各个链条和环节,规范持股行权工作、积极监管指导意见等。同时要把投保嵌入到各个业务里面去包括制定规则,在信息披露、停复牌、现金分红、债券发行、新三板等方面肯定要全部落实,包括在即将推出的原油期货、沪伦通等新业务。”

  赵敏补充道:“目前已经在发行、退市等环节嵌入投保安排,比如发行环节的先行赔付承诺,退市环节的纠纷调解与诉讼索赔。”

  事实上,近两周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就完善退市制度发布的文件中均有涉及投资者保护的内容。

  同一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参加政协经济组会议时也表示:“退市是把双刃剑,处理得当,可以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于退市规则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退市企业多就牵扯到中小投资者保护,要在刑事、行政、民事上进行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有所涉及,在原有的先行赔付、支持诉讼的基础上,证监会旗下的中小投服中心通过持股行权来维护投资者权益。”

  记者了解到,投资者保护全覆盖也包括跨境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赵敏透露道:“要探索在境外的跨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特别是在赔偿方面的。目前正在与香港方面沟通跨境投保制度安排,合作备忘录也已经‘两易其稿’,下一步涉及到市场开放,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跨境执法的问题,还有跨境投资者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都在研究,希望2018年能有突破。”

  有关跨境投资者保护的问题,近期频繁被媒体报道的CDR(中国存托凭证)也有涉及。就目前来看,CDR 制度顺利推出的一大障碍是企业股票两地流通的情况下面临着监管分割的问题。

  “由于CDR是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仍在境外,这就造成CDR机制下被监管主体在境外而相关上市企业的业务在内地的分割局面。对于CDR这种金融衍生工具,我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经验。这对我国CDR的监管提出了挑战。另外,异地监管又会引发管辖区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没有成熟的安排,CDR很有可能会出现执法和监管的真空。”3月12日,一位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记者表示。

  对此,赵敏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透露:“与CDR相关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也在研究。目前可能会考虑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属地原则、境内投资者保护不低于境外等。”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对近期同样关注度颇高的独角兽企业上市问题也有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考量。

  赵敏指出:“目前市场上独角兽企业上市的问题比较火,讨论比较多,针对资本市场出台的一些新的产品,新的业务会有针对性的安排一些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独角兽企业涉及一些机制的创新,我们也在做,也会有相应的制度安排。针对四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投资者保护,需要特殊安排的也会特殊安排,很多指标在加快研究。”

  记者会现场,投保基金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巩海滨也表示:“目前监管层要求单独研究设立指标来体现‘四新’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的特点,针对这一类企业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完善也是监管体系完善的一环。”

  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

  记者了解到,2018年投资者保护工作还将探索在司法判决、支持诉讼方面形成制度性安排。

  其中一项最有代表性的探索是投服中心积极研究推动的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试点工作。

  具体而言,证监会是想通过法院对有代表性案件的优先审理,明确同类案件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争议焦点、统一相关案件法律适用,为后续广大投资者的诉讼提供示范依据,降低各方成本,提高效率。资本市场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中小投资者将有望按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快速解决损害赔偿。

  3月12日,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告诉记者:“我亲自参与了去年几期诉讼案件的工作,每一起都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在匹凸匹一案中,我们花了很大力气也才找到十几名投资者,但它的适格原告远远不止14个。有的小股东嫌麻烦,不愿为几千元损失而花时间搜集证据;还有的小股东怀疑投服中心是骗子,不相信有免费代理的官司。再加上此类案件通常原告人数众多,投服中心的公开征集过程费时费力,法院审理也明显人手不足,机制创新显得尤为必要。”

  徐明认为,证券支持诉讼领域可以探索开展示范判决。如果其他原告提起的诉讼与投服中心提起的,具有相同法律适用、有共同事实、共同争议,投服中心的判决便可以作为示范判决。法院裁决下来后,其他适格投资人向投服中心提供亏损证据,经法院确认,上市公司、大股东就应向其支付赔偿。

  “这样做法院省力,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能在最大范围内受到保护。”徐明说,“我们人手有限,必须在机制上进行探索。”

  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相关司法解释不完善,加之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损害赔偿人数众多,一般诉讼方式难以实现,而中小投资者又极度缺乏专业支持,其利益受损后往往难以从法律上得以解决。

  “对具有群体性特征的证券期货侵权诉讼案件,可以参考借鉴有关示范诉讼的制度做法,探索研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按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解决好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多头起诉、重复审理的问题。”前述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出。

  另外,欧阳昌琼在两会期间表示,投资者保护司法探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这也是其近两年的议案内容。

  欧阳昌琼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达1.3亿,且大多数都是中小投资者, 可以考虑建立集体诉讼机制。另外,还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增加市场参与方的违规成本,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真正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方面都比较慎重,只有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被监管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证明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案子,才会被受理。应该取消前置条件,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

(原标题:投资者保护建构全覆盖体系: 退市、跨境、独角兽环环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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