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 文章正文

监管部门:平仓适用减持新规证券公司应提示股东披露

加入日期:2018-2-28 22:34:40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2-28 22:34:40讯:

  3月12日最严股票质押新规将正式实施,今日证券业协会举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培训班,监管部门就一些热点待解问题作了具体回应。券商中国记者独家整理九问九答:

   问题一:关注两类“新老划断”,即500万门槛和黑名单披露,具体如何做新老划断?

  答:先看“500万门槛的新老划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这笔交易是否了结,后续每笔初始交易金额都是不得低于50万元;但是如果《业务办法》实施前,发生的交易没有达到500万元,那后续还要再从500万开始。这就是过渡期的安排。这也就是说,不管是新规前还是新规后,只要有过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后续每笔初始交易金额都不得低于50万元。

  再看黑名单披露的“新老划断”。存续的、已经签协议的是不需要进行披露的。这是因为之前协议中与客户没有约定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如果强制披露,可能产生与客户的法律纠纷。因此,3月12日后新增的合约若出现黑名单情形要进行披露。

  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年1月1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记入黑名单的相关融入方的记录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记入黑名单:

  (一)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二)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约定改正期限到期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准确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存量新老划断方面,监管人士明确,存续合约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累计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年),应审慎评估延期风险,不得增加规模,严禁借新还旧。

   问题二:关于资金用途。融入方融入资金用于购入实体企业的股权,或者进行定增、配股、协议转让等情形,是否允许?

  答:都是可以的。

  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如果是借新还旧,能穿透的还是要穿透,也要看之前资金是何用途,或者要求融入方提供补充材料,确认资金是否真正用于实体经济。

  监管人士指出,目前来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部分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实践中,部分资金未投入实体经济,再次回到二级市场;部分资金虽然用于实体企业经营,但投资于国家限制性行业。脱实向虚,偏离业务本源,比如一些滚动续作的小额股票质押贷款(无门槛,无资金使用限制)。

    问题三:平仓适用减持新规,证券公司如何尽责与免责?证券公司要不要等到股东披露后的15天才能平仓?

  答:证券公司拟竞价处置大股东、董监高股份时,应做到三点:一是尽早以书面方式提示股东需要预披露;二是协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三是书面报告交易所。

  相关股东拒绝披露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卖出,达到尽责下的免责。

  相关股东已做披露,证券公司要不要等15天?这一问题没有最终结论,但是有一个阶段性的意见可供参考。监管认为信息披露是股东的责任,如果披露以后不到15天,证券公司进行违约处置的话,不足15天的责任由股东承担。

  不过,股东方面可能会认为证券公司提示督促的时间比较晚,导致他们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预披露。对于这个问题,监管认为,要点是证券公司应尽早提示股东披露。如果真的发生了披露后不到15天证券公司就要卖出股票的情况,交易所会对证券公司后续的行动有一定的指导。

   问题四:证券业协会未采纳券商针对资金存管要求的建议,认为必须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融入资金跟踪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证券账户。

  不少券商反映,难以跟踪融入方资金用途,在和各家银行谈专户设立的过程中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业内的标准难以统一,权责上的分配也难以谈妥。

  但监管在今日的培训会上再次强调,必须做好资金存管工作,必须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问题五:自有资金融出绕道股票质押类的资管产品,算不算自有资金融出规模?

  答:算。如果券商以自有资金买资管产品,但是资管产品实际上还是投向股票质押,这个规模仍然算是自有资金融出规模,其规模限制与券商分类评价结果挂钩。

  券商自有资金融出上限分成了三档:

  A类券商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B类券商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C类券商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2017年分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券商共有40家,B类券商共有48家,C类券商共有9家。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持续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风险限额指标实行动态管理。

   问题六:证券公司可否以自有资金向持有该公司5%以下的流通股东提供股票质押服务?

  答:可以。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七条(九条底线):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四)以自有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五)允许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六)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出资金,供融入方购回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交易;

  (七)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利益输送;

  (八)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开展或变相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四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

   问题七:监管部门下一步工作安排有哪些?

  答:做好新规实施各项准备、持续加强风险监测、适时检验新规落实情况。

  1、沪深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交易合规性、风险防控方面进行前段控制、交易权限管理;对违反新规规定的公司,及时暂停、终止其交易权限。

  2、中国结算完善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数据的计算范围、发布途径、股票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股票质押交易相关业务规范,建立和维护黑名单制度。

  3、证券公司排查防范风险:加强融资方和标的股票的重点监测监控,及时识别风险隐患,健全风险应急预案;证券公司参考新规展业,尽快完善内部流程和业务协议,过渡期内新增合约参照的新规要求执行,不得趁机实施“规模冲刺”;证券公司及时与客户沟通:因规则修订和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客户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并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证券公司及时、准确向中证金融报送数据,中证金融经证监会授权开展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统计与风险监测工作。

  4、证监会派出机构督促落实、采取措施,梳理“超标”和“突破预警线”的存量合约、违约合约规模,提示公司关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证券公司定期自查、梳理风险。

  适时检验新规落实情况:新规正式实施后,适时开展股票质押交易专项现场检查工作。

   问题八:股票质押交易基本情况有哪些?

  答:截至2017年底,证券公司场内股票质押融资金额16194亿元,场内平均履约保障比例21.8%。

  截至2017年底,场内外质押市值合计6.15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0.9%;其中场内质押股票质押市值3.49亿元,场外质押股票市值2.66万亿元。

  

  质押市盈率分布:截至2017年12月底,场内共3416只股票被质押,质押市值合计3.49万亿元,其中,过半数质押股票为市盈率小于50倍的股票,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亏损的质押股票市值合计3258亿元,占比9.34%。

  

  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五大主要问题:部分资金使用不够规范,部分股票质押比例较高、部门合约集中度过高、信用状况调查不足、违约处置不当。具体体现为:

  部分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实践中,部分资金未投入实体经济,再次返回二级市场;部分资金虽然用于实体企业经营,但投资于国家限制性行业。脱实向虚,偏离业务本源。比如一些滚动续作的小额股票质押贷款(无门槛,无资金使用限制)。

  

  部分合约集中度过高:截至2018年2月2日,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股票质押数量占股本比例,30%+:75.15亿元;24%-30%:243.75亿元;单一资管产品接受单只股票质押数量占其股本比例:15%+:1027亿元;12%-15%:416亿元。

  信用状况调查不足,易出现违约风险:证券公司由于受手段、人员、经验等方面限制,对融入方信用状况调查往往不足,主要依赖于质押股票市值。例如,“欣泰电气”退市中,发生证券公司大额质押融资无法收回的情况,还有个别融入方未达到业绩承诺导致质押股票缩减及上市公司股东承诺无法履行的新风险。

  违约处置不当,易引发市场恐慌:实际违约处置流程较长,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进行平常的规模不大,对市场总体影响有限。但大股东补充质押、因股票质押合约触及平仓线导致股票停牌的公告,易引发市场的关注和投资者恐慌。

   问题九:若某日几家券商同时做同一个股票质押项目,导致次日该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怎么办?

  答:“管好自己家的。”券商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制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前一日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要求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机制和资金用途跟踪机制。

  假设,前一日某只股票的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为45%,但是当日同时有几家券商接受该只股票做质押,导致次日该股票的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监管认为,这种情况下,几家券商都不算违规。

  监管提醒,券商需要关注股票质押违约风险,重点关注包括连续下跌的质押标的证券、控股股东或公司出现重大负面问题、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其他风险事件可能触发违约。

  针对深市,2018年3月12日起,深交所不再对场内流通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采取暂停质押并交易系统前端控制措施。

  针对沪市,通过委托定向资产管理作为融入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应满足前述股票质押回购融入方的准入要求。

  “暂停场外股权质押”已明确: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证券公司不得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

  

编辑: 来源: